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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31086
  • 作      者:
    陈景辉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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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无论我们怎样“重新发现了人的心灵”,但我们无疑早已进入了“分析的时代”。这个时代的学者被迫在各种话语、多重立场和意见杂陈的喧嚣中找到冷静、客观、理性辩论的基点,为“心的概念”、可以接受的表达、正确的理解和沟通、可靠的知识建立起一个商谈的平台。
  这样一种精神气质亦渐渐蔓延至法学研究者的日常作业之中,我们在哈特、德沃金、拉兹、麦考密克和阿列克西的作品中已经感受到法学分析和论辩本身所透现的“精致的风格”,而这种风格恰恰是法学这样一门学问自始不可或缺的。
  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象,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裹着的系统。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哪怕是创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专事研究的法学者亦难以窥览其复杂交织的全貌。不可否认,最优秀的法学者都会在这个利维坦面前显得局促和惶惑。我们似乎普遍具有前所未有的无力感。
  其实,这也是一种挑战,一种像埃德加·莫兰(Edgar Morin)所称“复杂性的挑战”。复杂而混沌的法律问题要求我们的法学者学会“与不确定性一起工作”,在无序的、非常规的社会事件、法律案件以及语义模糊的法律条文所构成的“意义漂移的世界”中寻找到一种确定无疑的知识圭臬、商谈的规则和求解的答案。无论如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刻也离不开法学方法。尽管我们并非倡导“方法至上”(约翰·杜威语),但我们也惟有依靠方法才能使自己的信念逐渐通过证成转化为知识。
  我们收录于《法学方法论丛书·法律的界限:实证主义命题群之展开》的作品并非是一眼即寻求到“法的目的地”的理论体系,它们大多只是尝试从某种方法、视域或立场出发探寻某个特殊法律问题的理论努力,它们所提供的或许只是一个可能的出发点、一种认识的可能性或者一个在众多理解中的一种理解。但我们希望有一份真诚的心情对待学术,并在法学方法论领域始终保守这一谨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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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3.哈特之后的实证主义者,一方面,承认德沃金依据协同性规则所作的批判,因此将法律这种社会事实确定为某种惯习性规则,即惯习命题;另一方面,他们又认为理论争论无法破坏惯习命题,因为这个命题并不要求行为人行为与姿态上的完全一致。所以,惯习命题成立。
  (三)总结
  通过以上命题之间的相互辩驳,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即使德沃金的批判确实抓住了哈特理论的某些弱点,但是其批判仍然可以通过实证主义自身论证过程的某些调整,达到既克服这些弱点又能够维持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效果。所以,从总体上说,实证主义者仍然能够成功地回应德沃金的批判。这个结论,从另一个侧面显现了德沃金在思想史中只能够以哈特的批判者的身份出现,虽然他后来相对全面的发展出了自己的理论——“整体法理论”。
  第二节法律的界限与权威
  虽然,我们认为实证主义理论因为成功地回应了德沃金的批判而得以确立;但是,由于实证主义内部的分裂,使得我们只能在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实证主义中,选择其一作为自身的理论基础。我认为而且细心的读者同样也会发现,包容性实证主义可能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因此,我将在论证包容性实证主义理论优越性的基础上,证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以及道德论证对于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包容性实证主义的优越性
  庄世同认为包容性实证主义与当今民主宪政国家的法制现状更为一致,因为宪法与部门法中的一系列原则都将一系列政治道德的要求纳入自身的内容之中。因此,凡是经过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的确可能因为违反承认规则的实质审查标准,而被司法机关宣告为无效。可是反过来说,所有符合实质标准的众多社会规范,包括宗教、道德、风俗习惯以及所谓的法律原则在内,在未通过形式标准的系谱规则肯认前,绝对不能是有效的法律。这个表述,虽然能够成为证明包容性实证主义能够更好地符合法律实践的理由;但是有关某一理论是否具有优越性之类的规范性判断,难以用其与事实更为一致的经验论证进行维护。所以,包容性实证主义优越性的判断,还必须在与相关理论的比较中得以展现。同时基于被两个实证主义理论都能够成功的驳斥德沃金批判的结论,那么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实证主义之间的对比就更为重要。这两种实证主义的对抗主要表现在如下两组命题之间的对立:积极的分离命题与可分离命题的对抗以及道德安置命题与来源命题之间的矛盾。另外,任何具有优越地位的理论,都必须具有内在协调一致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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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基本设问:问题间的传承
二、题目解释·Ⅰ:法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哲学
三、题目解释·Ⅱ:命题的功能与意义
四、论证结构

第一章 分离命题:实证主义的基础命题
第一节 实证主义的兴起
一、传统自然法的世俗化:本质一神谕一理性
二、知识论的转变:事实与价值的二分
三、主权论、民族国家与实在法地位的变化
四、Hobbes的命令理论
第二节 经验与规范:实证主义最初的理论模型
一、John Austin的经验实证主义
二、Hans Kelsen的规范实证主义
三、分离命题与制裁中心的法律概念:两个理论模型的比较
第三节 精致的实证主义:H.L.A.Hart的理论模型
一、行动中的语言:对定义研究方法的批判
二、对原有法律理论的批判
三、义务观念与内在观点
四、双重规则理论与承认规则的属性
五、分离命题与最低限度自然法
第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分离命题的功能与意义
一、实证主义的基本特征:分离命题
二、分离命题的内涵
三、分离命题与主权者、基本规范、承认规则

第二章 社会来源命题与道德安置命题
第一节 规则模式与承认规则的缺陷:Dworkin的批判
一、规则模式:Dworkin对实证主义理论的总结
二、法律原则与承认规则
三、社会规则理论与承认规则的属性
四、小结
第二节 Joseph Raz的社会来源命题
一、Raz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二、社会来源命题
三、小结
第三节 道德安置命题
一、David Lyons对于德沃金的批判
二、Jules Coleman的积极与消极实证主义
三、Wil Waluchow的强与弱实证主义
四、小结
第四节 包容性实证主义与排他性实证主义
一、两种实证主义的分野及其名称的确定
二、两种实证主义的共同点
三、实证主义的实证观念

第三章 社会惯习命题
第一节 Dworkin对惯习命题的挑战
……
第四章 权威命题与实践差异命题
第五章 综合讨论:法律的界限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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