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形式主义:关于法律的内在理性
形式主义是当今法理学方法中名声最不好的一种。然而,在数不清的批判之后,这种方法依然存活下来。对它仍然存活下来的一个解释就是它在某种层面上诉诸了我们关于法律的最深的直觉。如果有任何被安排、被制定并内在一致的东西的话,则法律应是这种东西的最主要的、最佳的代表。如果存在一种法的结构——形式的话,则这种形式又是什么呢?如果法律体现了某种形式,一种可理解的秩序的话,那么,这种秩序可以被发现吗?是我们将它放置于此的吗?这些就是形式主义方法中所讨论的一些问题。
欧内斯特·魏因瑞伯(Ernest Weinrib)对形式主义的辩护①是所有形式主义法理学作品中最复杂的论述。魏因瑞伯的论证的核心主张是将形式主义作为一种“内在的可理解理性”(imma—nent intelligibility)②。魏因瑞伯认为,保持法和政治的分离的唯一途径就是用法律自身的术语来理解法律,如其所是。或者像他
说的,“从内在之点来理解法律”③。魏因瑞伯为形式主义所作的论证的基本点是:他相信,诸如法律这样一个事业可以(事实上是“必须”)严格地用它自己的术语来理解。
本章是对魏因瑞伯独特的形式主义方法的介绍和批判,这种独特的方法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占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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