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对于此种“反常”得用“文化”的名义,予以反抗。
对于我们怎样知道“文化”一问题的加以充分讨论,著者认为是很值得的:一方面因了它本身的兴趣,另一方面因它对于柯勒的整个思想的每一部分都有重要关系。
著者认为:依柯勒的意见,立法者和他立法标准间的关系,在最后分析后,是一个神秘性的关系(mystical relation),这就是:立法者永远不能说:“这是文化所需要的,我且能予以证明”。他所能说的只是:“我的‘慧见’(vision)告诉我:这是文化所需要的”,——但他却很信任他的慧见。“人类的命运,注定着对于世间和超世间将有深切的了解。”这是宗教情绪的实质根源,这情绪不特使人类进入另一个世界,并且进入一切文明生活。依柯勒的意见,人类对于国家、正义、法律和其他一切共同生活制度,所抱的态度,都应受制于这种情绪。“伟大的精神力已渗入了整个自然界和人类,这个概念是人情所必具的。从时间的起始点到文化的最高圈,它永远跟着我们。”但这些力量所需要的东西却是无法举示的。所以,立法者和文化间的关系乃是信神者和神间的关系。于是柯勒,和施塔姆勒一样,最后也诉之于直觉的批判,和具有特殊能力者的直觉批判。
十一
从上节“我们怎样知道文化”一问题的讨论,我们更可得一重要的推理。这就是:柯勒不知不觉地在他的标准里采取了几种确定的原素。我们可看它们怎样发生:
我们说:法律应由文化给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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