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就最广泛意义而言,法是源于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①有上帝的法;物质世界有物质世界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有先知的法;畜类有畜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
有些人说,“一种盲目的命运创造出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这种说法无比荒谬。盲目的命运竟然能够创造出“智能存在物”,难道这还不是最荒谬的事吗?
因此就有了一个原始理性的存在。法既反映了这个原始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体现着这些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上帝和宇宙的关系在于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也是宇宙的保护者;它创造宇宙的规律就是保护宇宙的规律。上帝按照这些规律行动,是因为他熟悉它们;他之所以熟悉它们,是因为他制定了这些规律;他制定这些规律,是因为它们与他的智慧和权力密切相关。
正如我们所见,这个永恒的世界是由缺乏智能的物质的运动构成的,它的运动必然具有某种不变的规律。如果我们在此之外再臆造出另—个世界的话,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永久不变的规律,要么就被毁灭。
因而,创造尽管看上去是一种任意的行为,但它必定包含着永恒不变的规律,就好比无神论者宣称的命运一样。要是认为造物主没有这些规则也能统管世界的话,这显然是荒谬透顶的,因为没有这些规则,世界将无法继续存在。
这些规律处在一种永恒不变的关系中。在两个运动体之间,所有运动的接受、增加、减少以及消失都决定于重量和速度的关系;每一次差别,都有其均衡性;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特殊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有它们制定的法律,但是它们也有些不是它们创制的法律。在“智能存在物”出现之前,它们就有了存在的可能;因而它们便有了可能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在法律创制之前,就有了公正关系的可能。如果说人为成文法所规定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没有公正可言的话;那么也就是说,在圆还没有被画出之前,所有的半径都不相等。
因此,我们应该承认,在人为法确定公正关系之前,公正关系就已经先于它存在了。例如:在人类社会中,遵守法律是合乎正义的。如果某些“智能存在物”从另一个“智能存在物”那儿获得好处的话,就应该抱有感激之情;如果某一个“智能存在物”创造了另一个“智能存在物”,被创造者就应该保持原来的依存关系。当一个“智能存在物”损害另一个“智能存在物”时,它理应受到相同的损害。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不胜枚举。
①普卢塔克在《论君主必须博学》中说:“法是所有人和神的女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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