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鉴于围绕戴安娜之死的社会心理,我们也就不难看出公众对传媒的指责很容易过分(因此,传媒并非无辜)。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传媒机构和传媒人士都以刺探戴安娜或其他名人的私隐为工作中心,骚扰戴安娜的主要是一帮自由摄影师和小报记者。大的传媒机构,即使有时也关心和报道了戴安娜的私隐,并在特定意义上参与了制造戴安娜的痛苦,但它们一般并没用令人反感的方式获得有关信息,也不渲染,而是有自我约束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戴安娜死后,有记者试图向某大报高价出售戴安娜奄奄一息的照片,就被该报拒绝;传媒界也有人对这几位狗仔记者行为的谴责和对新闻自由的反思。这都表明,就整体和就平均水平来说,传媒界的人不一定比普通人更缺乏道德感和道义感;当然,这也不意味或隐含着另一个判断:就整体和平均水平来说,传媒界的道德感比普通人更高。问题是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传媒;那样的传媒是我们自己的创造,是“传媒”这个词实体化之后给人们的一个错觉。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报纸和小报有比较严格的区分,那些不择手段刺探和公布名人私隐的往往只是小报。一般说来,大报和电视台比较严肃,尽管有时也会有越界的或打擦边球的行为。将这些不同的传媒机构或不同的人放在同一个范畴来加以谴责是不公正的;这正如不能因为出了一个希特勒,所有的德国人就都得对希特勒的罪行负责一样。
我还想指出,尽管在戴安娜身上,无孔不入、毫不留情的传媒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她的痛苦,因此也加剧了热爱她的公众的痛苦,但不也正是这个传媒,曾给她带来幸福和光彩,给热爱她的公众带来满足和快慰?!而且,也恰恰是传媒无孔不入的能力和毫不留情的曝光也曾在另一些场合迫使另一些人,即使是非常有权势的人,不得不行为有所收敛,甚至揭露出了不少违法、犯罪和不公的现象,公众由此获益。因此,我们必须问一问自己,为什么当戴安娜春风得意之际,我们甚至欢迎那喜好刨根挖底的传媒;而当戴安娜陷入困境之刻,我们就要谴责那同样是穷追不舍的传媒?凭什么传媒对“坏人坏事”应当追查到底,而对戴安娜这样的美人或好人就应当“镜”下或笔下留情?而在刺探到个人隐秘予以曝光之前,传媒又何以可能事先区分好人和坏人呢?他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公众的判断?只要我们保持一种严格的逻辑,其结论必然是严酷的。社会之所以容忍这种有时很过分的“新闻自由”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一个社会的选择。而一旦社会做出了选择,形成了作为制度的新闻自由,传媒拥有了作为一种权利的新闻自由,就不可能事先完全排除这种自由带来的某些压迫人的结果(又一个悖论),也不可能事先完全排除传媒界某些人滥用这种权利。如果要想彻底消除,除非是废除传媒的这种自由。但是,我们愿意走那么远吗?
四
即使对那些在我们看来滥用了自由的小报或记者,我们也不应仅仅停留于“道德化”的谴责。我们必须追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类令人讨厌的记者和小报?为什么在一个创造了“私隐”和“私隐权”概念的现代社会,会出现诸如戴安娜遭遇的那种侵犯私隐的境况?仅仅用某些人道德或职业道德的缺失无法解说。甚至我们无法笼统地说这是市场竞争和新闻自由的产物。新闻自由仅仅是一个概念,它并没有规定这种自由必定是戴安娜遭遇的那种自由;而市场需求也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的需求构成。因此,我们要问,是什么构成了这种状态的新闻自由,什么支撑了这一市场?我并不认为那些小报是某些人“低下——卑俗”欲望的产物。高尚与卑下读者群之区分也许是我们习惯的、简单的“善”、“恶”两分观念的产物。在我看来,这种令人讨厌的小报的存在和繁荣与“人性”的某些未必真是弱点的弱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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