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近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我国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宪法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的原则在刑事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如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刑法》规定的这一原则,应从几个方面来把握:首先,这里所谈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适用刑法上的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适用于法制各个领域、各个部门的一项原则,但是由于其是以刑法条文的面目出现的,因此,这里所说的平等,指的只能是在适用刑法规范上的平等。其次,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是犯罪人,只有犯了罪的人才谈得上适用刑法。再次,该原则内容包括三方面,即定罪上的平等、量刑上的平等和行刑上的平等。定罪上平等,指对于相同的犯罪主体,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量刑上平等,指对于犯相同罪的人,必须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行刑上平等,指对于所有服刑的罪犯,应给予相同的待遇。总之,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平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的精神,贯穿于刑法的各项规定之中。如《刑法》第6条至第1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适用的空间范围。这些规定表明,只要实施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在适用我国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存在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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