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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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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论法的精神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0069655
  • 作      者:
    (法)孟德斯鸠(Montesquieu)著
  • 出 版 社 :
    北京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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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典通读:论法的精神》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经法制"、"三权分立"等理论,极大地影响了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成为了美、英、法等国的立国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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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8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 孟德斯鸠创立了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西方的国家政权模式;主张根据政府实施的政策将政体分类,反对传统的分类法;提出气候影响政治的学说。同时,他在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等领域也有很深的造诣。其主要著作有:《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捍卫法的革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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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经典通读: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当时法国的情形是: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自由,权利经常遭受侵犯。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教会是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第三等级。第三等级无权无势,深受前面两个等级的欺压。经济上,对第三等级横征暴敛,这一方面使劳动人民的生活陷入极端贫困,另一方面还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所以,第三等级非常仇视当时的政治统治,力图建立新的统治,在政治上实行宪政,经济上大力发展工商业。
  《经典通读:论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愿望的反映。
  全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它又可以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则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关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对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
  孟德斯鸠认为,因为权力构成了对自由的极大侵犯,所以必须要限制权力。如何才能限制权力呢?他提出三权分立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隶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它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权是根据法律进行审判,它隶属于司法机关。孟德斯鸠认为,上述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的话,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他说,同一个机构,既拥有立法权,又拥有司法权,其结果是:因为拥有立法权,它可以用公共意志来蹂躏整个国家;又因为还掌握司法权,它可以用私人意志去践踏每一个公民。
  三种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还要相互制衡。
  第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理论主要有: 一、法的定义和种类。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定法是在建立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国际法。
  二、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
  三、刑法和民法理论。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四、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孟德斯鸠还讲了制定法律的方式。法律的表述应该简洁,不能像学术著作那样,搞繁琐的论证;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如无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法律,以防止它们妨碍有用的法律。
  第三,经济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哪怕是最微小的财产。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公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财富是从劳动中产生的。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第四,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他着重分析了气候对人们各方面的影响:生活在寒冷地区的人们,充满了精力,因此,他们有着较强的自信和勇气;生活在炎热地区的人们,缺乏勇气,年轻人像老年人一样懦弱。在寒冷的地区,人们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比较迟钝;在温暖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就要敏感些;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则十分敏感。在南方,人们器官娇嫩,对疼痛十分敏感;而在北方,人们皮粗肉厚,对疼痛感知迟钝。俄罗斯人只有皮被剥下来的时候,才会有疼的感觉。在寒冷的国家,人们比较勤劳;在炎热的国家,人们比较懒惰。在寒冷的国家,人们的品性纯朴,性情率真,邪恶少,美德多;在炎热的国家,人们的行为往往越出道德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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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三章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一节 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区别 政体性质与政体原则的区别是:政体性质是政体的构成要素,政体的 原则是维系政体运转的动力要素。 第二节 民主政体的原则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由民主政体的特点决定的。那么民主政体具有哪些 特点? 为了便于理解,在这里,我们先离开一会儿本书,来看一下柏拉图是 如何论述民主政体的特点的。柏拉图认为,民主政体的特点是自由、宽容 、和平等。柏拉图对这三个特点分别给予批评。 柏拉图首先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过度自由。他以讽刺的口吻说道:在 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你也完全可以不去掌权;如果你不愿意 服从命令,你也完全可以不服从,没有什么可以勉强你的。别人在作战, 你可以不上战场;别人要和平,如果你不喜欢,你也可以要求战争。那些 被判了死罪的或要流放国外的,照旧可以在人民中间来来往往。柏拉图认 为,这种过度自由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顾一切追求自由的结果,破坏 了民主社会的基础,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要。无论在个人方面还是在国家 方面,极端自由的结果只能是极端的奴役。 柏拉图接着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宽容:这种制度是宽容的,对我们建 立理想国家时所宣布的庄严原则是蔑视的。民主制度以轻薄浮躁的态度践 踏所有这些理想,完全不问一个人原来是干什么的,品行如何,只要他转 而从政时声称自己对人民一片好心,也就能得到尊敬和荣誉。 柏拉图还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平等。他说,在这种制度下不加区别地 把平等给予一切人,不管他们是不是平等者。 柏拉图认为,在民主制度下,过度的自由和不恰当的平等,必然导致 无政府主义盛行。他挖苦地描述了一幅民主制度下无政府主义的图景:父 亲尽量使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外 来的依附者也认为自己跟本国公民平等,公民也自认为和依附者平等。教 师害怕学生,迎合学生,学生反而漠视教师和保育员。年轻人普遍地充老 资格,与老一辈分庭抗礼,而老一辈的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 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担心被他们认为可恨可怕。买来的男女奴隶与主 人同样自由,更不用说男人和女人之间有完全的平等和自由了。连人们蓄 养的动物在这里也不知自由了多少倍,狗变得同其女主人一样,驴子在大 街上横冲直撞。到最后,他们不要任何人管了,连法律也不放在心上了。 从柏拉图的描述中,可以看出民主政体的最大特点是过度自由。自由 有两种含义,一种含义是权利,即受法律保护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另一种 是行为,即不受阻碍的行为。作为权利,自由是正当的;作为行为,自由 就未必是正当的。一个人没有干坏事的自由,指的是他不具有干坏事的权 力,不具有干坏事的正当性。但是,当一个人主动地、不受阻碍地干坏事 时,他的行为却是自由的。行为自由既会产生好的结果,也会产生不好的 结果。特别是当自由不受限制地被滥用的时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现在让我们回来吧。为了防止民主政体因过度自由走向毁灭,必须对 其加以限制。法律是一个重要手段。除了法律的限制外,人民的品德是十 分重要的。一个人的品德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如果 人们品德败坏,那么自由就只能成为他们堕落和干坏事的工具。所以,为 了确保民主制度下的自由得到恰当运用,人民必须拥有一定的美德。所以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 当品德消失的时候,人们的野心膨胀、私欲泛滥,贪婪的欲望变得不 可遏制。过去人们遵守法律,现在人们反抗法律;人们把规则视为束缚, 把谨慎视为胆怯。公共财产被私人巧取豪夺,整个共和国成了人们竞相瓜 分的对象。人们为所欲为,什么坏事都做得出来。这个时候,民主政体离 毁灭为时不远了。雅典就是这么衰落的,罗马共和国也就是这么灭亡的。 因此,要想建立民主政体,必须考虑人们的品德。当人们的品德普遍 堕落时,这样的国家是不适合建立民主政体的。 P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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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卷 导读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直接源于政体性质的法律
第三章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该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限制奢侈的法律、奢华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导读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与进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十二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以及政治自由和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征税、国库收入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导读
第十四章 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和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类型的关系
第十八章 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
第四卷 导读
第二十章 从商贸的本质与特性来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从世界贸易的变革论证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 导读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活动和宗教本身认识各国所建立的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各国宗教的建立和各国对外政策的关系
第二十六章 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
第六卷 导读
第二十七章 古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兰西民法的起源和变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和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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