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旧章与成案
通过禀请与给示,构建了一种规范。很明显这种规范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之上的,那么这种规范的效力是否仅仅局限于这些案例呢?对旧章与成案的讨论也许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答案。
会馆馆产代代有兴废,新置馆产后再去官府造册备案也是常有之事。
位于苏州的吴兴会馆于光绪十八年间,将房屋契照并缮册两本,禀请知县分别存储盖印,蒙批准,并给示晓谕,又将抄册一本盖印给发会馆。光绪二十三年十二月,吴兴会馆续置金绶若祖遗市屋一所。所有都图、间数,载明大契。旋于光绪二十四年将大契呈请官府照章完纳税银,官府钤印。吴兴会馆于光绪二十五年(1899)遵照旧章,将续置金绶若出售印契一纸,并上首废契六纸,旧印照一纸,连同印册,呈请宪台大人分别存储,禀请注入档册,仍将印册一本钤印给领,俾资执守,以昭慎重。吴县知县验明加印。光绪十八年将馆产到官府存储盖印,官府给示晓谕。到光绪二十五年吴兴会馆“遵照旧章”而禀请馆产备案时,光绪十八年的案例便成为“旧章”。新置馆产不断备案成了“旧章”,一系列“旧章”逐渐形成了惯例。可见“旧章”具有一定约束性,使馆产备案具有一定延续性,成为一种制度性规则。另外,还须注意吴兴会馆的禀请其实还隐含另一个“旧章”,即契纸须先完纳税银,才能禀请将馆产契纸到官府存储,注入档册,将印册钤印给领。吴兴会馆光绪二十四年将契纸完纳税银,官府钤印,实际是旧有制度中的领取红契。先领红契,才有光绪二十五年的馆产备案。新的备案制度实施时,并没有废除旧有红契制度,而是以旧制度为前提,新旧并存。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