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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108028358
  • 作      者:
    童世骏著
  • 出 版 社 :
    三联书店
  • 出版日期: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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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童世骏,1958年生于上海,祖籍浙江萧山,挪威卑尔根大学哲学系博士。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著有Dialectics ofModernization:Habermasand the Chinese Discourseof Modernity(2000)等专著三部,及中英义论义一百余篇;合著专著二部,《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西方哲学》(1994)等;主编著作多部,《意识形态新沦》(2006)等;主持英译中著作五部,《跨越边界的哲学·挪威哲学文集》(1999)等;个人德译中著作一部,尤根·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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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涉及哈贝马斯关注的所有重要话题,是一种难得的对话式的研究,而不只是对于哈贝马斯思想的仰望式的注释。童世骏的细致探究和深入阐释使我们更清楚地了解了哈贝马斯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童世骏长期致力于新法兰克福学派和新实用主义的追踪研究,尤以对哈贝马斯思想的诠释和阐发见长,他的论著被公认为汉语学界同类研究中的最高水平。《批判与实践——论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在稔熟的文献功夫基础上,以广袤的理论视野、精微的概念辨析和敏锐的问题意识构成了他迄今为止工作的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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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1章 批判:哈贝马斯与批判理性主义
  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和卡尔?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都把“批判”作为核心概念,都主张理性主义,甚至都主张“论辩理性”,但两人却在20世纪60年代的“德语社会学界的实证主义之争”中进行过一场针锋相对的争论。考察哈贝马斯与波普尔的观点的异同,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哈贝马斯批判理论的关键词之一“批判”,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波普尔的合理性观
  波普尔的合理性观包括两部分,分别涉及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行为的合理性。
  波普尔在其早期代表作(《研究的逻辑))中关于科学研究之合理性的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科学的合理性在于它的理论的可证伪性,而不是它的可证实性。2.这种证伪是具有主体间性的;也就是说,不同主体在相同的相关条件下检验一理论的程序,是可重复的。3.在检验或证伪中不可或缺的基本陈述(即通常听说的经验陈述),它的接受最终靠的是“决定”(选择),而不是理由或论证。
  对应于上述三点,波普尔在中后期著作中发挥了以下观点:  第一,波普尔倾向于把“批判”或“论辩”、“讨论”看作是科学理论之评价的主要形式,而把“证伪”或“检验”看作只是这种评价在所谓精密科学中的特例。“批判”与“证伪”相比,其范围更宽而要求更松:一方面,一个理论即使是无法证伪的、不可拒绝的,也可以是具有可批判性的,如在哲学领域内;另一方面,一个理论尽管显然是假的(或已经遭证伪),也仍然可以通过合理批判而加以改进,如经济学的某些方程尽管过于简化,但仍可批判,因而仍然合理。
  第二,科学的主体间性的主要表现不再是一些科学程序的可重复性,而是讨论、批判双方之间的关系。重要的不是由不同的主体复制同一种主一客体关系,而是不同主体对于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是关于对象的“初阶问题”,而且是关于如何评价初阶问题之答案的“次阶问题”——所持的观点的互相交流、互相批判和互相理解。
  第三,波普尔把他在基本陈述方面的决定主义(或译“抉择主义”)运用于他的理性主义本身的基础的问题。基本陈述之所以只能通过决定而加以接受,是因为否则的话我们就会陷入一种无穷倒退:事实上永远有可能用别的“更为基本”的陈述来论证某个基本陈述。与此类似,理性主义的立场之所以必须以一种“决定”的方式而采纳,是因为否则的话我们就会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的逻辑错误:“理性主义态度的特征是重视论证和经验。但逻辑论证和经验都不能树立起理性主义态度,因为只有那些准备考虑论证或经验,因而已经采取了这种态度的人,才会把论证与经验当一回事。这就是说,如果任何论证或经验要起作用的话,必须先采取理性主义态度,因而它不能建立在论证和经验之上。”
  关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即人的行为的合理性,波普尔采用的模式接近于韦伯所谓的“工具一目的合理性”观念。他说:“我相信,我们只能在同某些目的或目标的联系中判断一个行动的合理性,这一点是相当正确的。”波普尔称这个观点为“合理性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社会科学家应当在双重意义上进行合理的研究:他应当不回避批判,并且应当根据目的一手段合理性或工具合理性对人类行动进行说明。后者就是波普尔所谓的“逻辑重建或合理重建的方法”,或所谓“情境逻辑”。在波普尔看来,情境逻辑的任务是区别这样两种情境,一是行动者所理解的情境,一是实际上所是的那个情境。由于这种区别在历史科学中我们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对人类行动作出说明。在一种情况下,行动者所理解的情境就是我们(诠释者)认为实际上所是的那个情境。在另一种情况下,行动者所理解的情境,并不是我们认为实际上所是的情境。波普尔指出,即使在科学史上,也经常有这样的事例:一位科学家实际上解决的问题,并不是他有意识解决的问题。
  然而波普尔并没有说清楚在以上两种情况中哪一种更适合于历史学理解。根据他的反心理主义,更重要的似乎是重建出一个在诠释者看来“实在”的情境。然而他又说,认为一个人类行动是“可理解的”或“可合理地理解的”,就是指它是“适合他所理解的他的情境的”。
  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的核心:主体间交往活动的合理结构下面依次讨论哈贝马斯关于波普尔合理性观中三个主要方面的观点。这三个方面是:主体间批判性讨论,诠者与被诠释者的关系,理性主义的最终基础。
  哈贝马斯赞同波普尔把主体间批判性的讨论作为合理性观念所涉及的主要内容,但认为波普尔对这种讨论本身的理解太窄,因而不能恰当地包括科学以外的文化领域,不能把研究者的行为的合理性与被研究对象的行为的合理性统一起来,也不能对理性主义本身作合理的论证。为了扩大以可批判性为核心的合理性的范围,哈贝马斯所采取的最重要步骤,是把陈述命题的活动即所谓“言语活动”(speech act)、而不是命题本身的语义内容,当作批判性讨论的主要相关物。“今天天气很好”,这是一命题,而表达这个命题的活动则是一个言语活动。波普尔认为可批判的是这句话的语义内容,批判性讨论所要确定的是这句话的真假,而哈贝马斯却认为可批判的是说这句话的活动;批判性讨论所要确定的是说话者含蓄地作出的“可理解性”、“真实性”、“正当性”和“真诚性”这些主张——所谓“有效性主张”(validity claims)——能否成立。当我说“今天天气很好”时,我实际上含蓄地主张:这句话是真的,说这句话是符合社会规范,NNmNN;这句话是真诚的,因为它正是我所想的;这句话之所以同别人说,是因为别人能理解它。前三个有效性主张分别对应于客观世界(各种事态的总和)、社会世界(各种规则的总和)和自我世界(唯有说话者自己能直接感受的体验的总和)。哈贝马斯区别四类行动,认为只有在一种以互相理解为取向的行动即交往行动中,言语行动的各个向度都得到了考虑、发挥了作用。
  第一,目的性行动。这种行动的取向是通过选择在特定情境下如能恰当运用即能带来成功的工具或手段,以达到一个目的或造成一种追求状态的出现。
  第二,规则导向性行动。它是一社会集团之成员以共同价值为取向的行动。
  第三,表演性行动。它是一行动者在公众中通过或多或少有意识地显露其主体性而造成一种关于他本人的形象或印象的行动。
  最后,交往性行动。这种行动“以生活世界为背景,取向于达成、维持和更新共识——实际上是基于对可批判的有效性主张的主体间承认的共识”。
  在目的性行动中,言语活动被行动者当作一个工具或手段加以运用,如商人用广告来推销产品。在规则导向性行动中,言语活动被用来确立某一种人际关系,如上级对下级发布命令,下级对上级表示服从。在表演性行动中,言语活动被用来表达说话者的内心世界,如卢梭写《忏悔录》,瞿秋白写《多余的话》等等。在交往行动中,言语活动实现其作为理解之媒介的本来功能,而听话者与说话者达成理解时,同时接受了说话者为他所说的话作出的那些有效性主张,并进一步在这种基于理由的共识的基础上协调各自的行动。
  交往行动所要达成的共识必须以理由为基础,这是由“有效性主张”的本质所决定的。正如苟子所说:“口可劫而使默云,形可劫而使屈伸,心不可劫而使易意,是之则受,非之则辞。”  有效性主张与权势主张之间的区别就在于对它的提出和拒绝都必须基于一定的理由——否则就不叫有效性主张。因此,哈贝马斯认为,在交往行动中蕴含着所谓“交往合理性”的基本结构和要素。
  这结构所决定的交往合理性也可以概括为“分化”、“反思”和“可批判性”这三个相互联系的特点。“分化”是指行动者对三个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自我世界)的区分。“反思”是指交往行动者把语言和语言所指向的世界区分开来,而处理言语活动的有效性主张。“可批判性”是指交往行动者所面对的有效性主张的本性决定了它应当是由理由来辩护的,而不是由强力(如尼采及其当代的信徒——法国后结构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或传统(如伽达默尔的解释学所认为的那样)来支持的,而这又意味着事情的另一面: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性主张是可以根据理由加以批判,是有可批判性的。
  具体地讲,交往行动可分为两种形式:以维持和复制共识为主要内容的日常形式和以达成和更新共识为主要内容的专门形式。如果说在日常交往活动中,合理交往行动的结构还是被隐含地预设的话,那么在一种叫做“论辩”(argumentation)或“商谈”(di。。course)的交往活动中,这种合理性结构则是多多少少被明确地预设的。
  由于在论辩中并不是一言语行动的所有有效性主张都同时被当作主题,因而可以根据它们所突出的有效性主张而区别不同的论辩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理论性商谈(theoretical discourse)和实践性商谈(practical discourse)。理论性商谈的主题是有争议的真实性主张,即讨论命题的真假。对这种论辩形式的存在,人们存疑不多。但对于有没有一种以规范性正当之主张为主题的论辩形式,即实践性商谈,哲学家们众说纷纭,当代哲学家大都持否定意见,哈贝马斯强烈反对这种否认道德一实践领域中的合理性的观点,而认为在实践领域,就像在理论领域一样,也能在原则上达成有根据的共识。他认为这同规范性有效性主张的意义有必然联系:“行动规范在其有效性领域内是带着以下主张出现的,即在某个要求规导的事务方面,它表达一种对所有受影响的人都共同的利益,因而值得普遍承认。基于这个理由,有效的规范必须能够在原则上受到每一个受影响的人在对合作地寻求真理的动机之外的所有动机都加以中立化的条件之下的合理地促成的赞同。”
  哈贝马斯的上述观点,是他努力超出工具合理性模式和实质合理性模式的表现。从某种意义上说,波普尔也企图超出这两种合理性模式。但与哈贝马斯相比,波普尔的努力没能真正贯彻到底。
  根据工具合理性模式,一个行为或符号表达式只有根据它作为工具而服务的某个目的才能确定其是否合理。韦伯把西方现代化过程刻画为工具合理化过程;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一代人物对工具合理性作更尖锐的批判,并激进地要求拒绝“起物化作用”的现代科学技术和工具合理性范式。哈贝马斯在很大程度上同意韦伯和法兰克福学派基于对工具合理性模式的批判而进行的对现代性的批判,但强调代替工具合理性模式的不是相对主义和非理性主义,而是一种全面的合理性观,即交往合理性观,在其中,工具合理性或目的合理性只是一个向度。波普尔的合理性观是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而非批判的社会理论的角度提出来的,他没有明确地把工具合理性当作一个对立面而提出他的批判理性主义。但是,波普尔把可批判性、可讨论性当作合理性的主要特征,像哈贝马斯一样超越了工具合理性所执着的主客体关系,而突出了能彼此进行批判性交往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与哈贝马斯相比,波普尔的特点是把科学家之间的批判性交往当作重点。由此造成他们之间的以下两个区别。第一,波普尔要求把科学家共同体的合理的行为方式推广到人们的日常交往之中,而哈贝马斯则反过来,把科学家共同体的合理的行为方式溯源到人们的日常交往之中。这个区别对于他们在理性主义有没有合理基础这个问题上的立场,有重要影响,对此本章第四部分加以讨论。第二,波普尔把批判性讨论的议题局限干理论或命题的真实性,而哈贝马斯则把批判性讨论的领域扩展到除真实性以外的有效性主张,从而把批判性讨论的领域扩展到除科学以外的文化领域、尤其是道德领域。他把道德问题(讨论“正义”问题)与伦理问题或评价问题(讨论什么是“好的”生活)区别开来,主张即使在属于不同文化传统和价值体系的人们之间,也可以就道德问题进行合理的批判性讨论。相反,波普尔的“批判理性主义”则难以推广到道德领域;他还曾明确表示过在这个领域中的决定主义或抉择主义的观点。
  波普尔和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又都属于一种“程序性的”合理性观,以区别于传统的所谓“实质性的”合理性观。后者也可以借用美国哲学家普特南的术语,叫做“唯标准主义”的合理性观,它把某些既定的标准当作合理规范本身。‘这种观点在当代受到了来自哲学解释学、后实证主义的科学哲学和法国后结构主义哲学等等多方面严峻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只有发展理性主义才能捍卫理性主义。在他们看来,合理性不再表现为只通过孤独个体的自我反思便可找到的先验标准,而存在于主体与主体之间持续进行、生动多变的交往、讨论和批判之中。这种批判性的交往与讨论归根结底都必须诉诸理由,但这种理由究竟是什么并不是绝对的、不变的,而是其本身也可以讨论和批判的。但在这方面,波普尔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的。一方面,他认为不仅在事实方面,而且对于标准与规范(理由本身),我们也可以通过错误、批判而学习;而且,在他自己的论战性著作中,他也大量运用既非逻辑的、又非经验的论据。但另一方面,波普尔又明确表示,所谓“批判地考察”或批判,是指“指出所批判之理论内部的矛盾,或该理论与一些经验事实的矛盾”。一这样便把经验和逻辑这两个标准绝对化了。与波普尔相比,哈贝马斯超越实质性的合理性观与引进程序性的合理性观都更加明确、更加自觉。一方面他在实质性的层次上接近于情境主义的观点,承认“在任何事例中算作一个好理由的,显然依赖于历史(包括科学史)过程中发生过变化的标准”。  另一方面他在论辩、交往的语用程序的层次上坚持超情境主义:“不同文化的成员在不同时代据以对符号表达的有效性作出判断的标准是依赖于情境的,但这种依赖并不表明在选择标准时作为基础的(当然,是不自觉的)真实的观念,规范性正当的观念、真诚性的观念和准确性的观念,也在同样程度上是依赖于情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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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第一篇 基本概念
第1章 批判:哈贝马斯与批判理性主义
一 波普尔的合理性观
二 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的核心:主体间交往活动的合理结构
三 哈贝马斯合理性观的方法论涵义:诠释者和被诠释者的交往关系
四 哈贝马斯的合理性观的自我辩护:理性主义的基础问题

第2章 实践:哈贝马斯与美国实用主义
一 法兰克福学派第一代与美国实用主义
二 哈贝马斯对理论与实践关系的重新理解
三 不同层次上"实践"的"批判"意义
四 余论:哈贝马斯为什么几乎从来不提詹姆士?

第二篇 研究方法
第3章 概念区分:以"行动"与"行为"的概念区分为例
一 "行动"和"行为"之间的概念区分
二 概念区分对于哲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 反对概念区分也离不开概念区分
四 结论:大问题和小细节之间的反思平衡

第4章 学派沟通:从"粗糙原料"到"融贯整体"
一 普遍主义的预设
二 双重结构的范式
三 三个向度的旨趣
四 结论:后形而上学时代的宏大叙事

第三篇 理论问题
第5章 真理论:真理的认可问题与真理的意义问题和标准问题
一 从金岳霖谈起:真理论是否仅仅讨论真的意义问题和真的标准问题
二 对实践标准的分析:有必要进一步提出真理的认可问题
三 对真理的认可问题的回答:哲学史上的共识论(和约定论)
四 "基于理由的共识":共识论如何同其他真理观并行不悖
五 结论:从作为技术活动的实践到作为交往活动的实践

第6章 规则论: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
一 "遵守规则"的含义
二 "规则意识"之产生的条件
三 规则正当性的根据
四 规则问题与批判理论

第四篇 从商谈理论到政治哲学
第7章 "事实"与"规范"
一 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 事实与规范之间关系的几种类型
三 法律的"有效性"与"事实性"
四 法律的"正当性"来自"合法律性"何以可能
五 商谈的民主理论:法治和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六 程序主义法律范式:"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
七 哈贝马斯政治和法的理论的特殊语境和普遍主张

第8章 科学与民主
一 杜威的科学观和民主观
二 杜威论科学和民主的关系
三 哈贝马斯论如何协调科学与民主
四 结论:低调的哲学观和高调的哲学家观

第9章 政治与文化
一 现代社会的"集体认同是做成的,而不是现成的"
二 "做成"现代集体认同的关键:政治文化
三 两种政治文化观:"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和"与政治物相关的文化"
四 把政治文化理解为"以政治方式形成的文化"的重要性
五 培育"自由的政治文化"的几个因素

第10章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
一 交往理性观念:公私划界问题是一个公共问题
二 女性主义参与公共讨论现实地解构了传统的公私界限
三 从文学公共领域到现代大学:培养公共讨论之理性主体的公共领域

第11章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
一 问题的提出:"新左派"和"自由主义"的
一 个共同盲区
二 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社会建制
三 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思想理念
四 结论:社会主义对自由主义的积极扬弃

第五篇 从政治哲学到历史哲学
第12章 多元主义与普遍主义
一 康德与普遍主义:"绝对命令"vs"商谈原则"
二 罗尔斯与正义原则:"理性选择"vs"合理交往"
三 泰勒与"承认斗争":文化整合vs政治整合
四 施密特与国际政治:"人民"vs"人类"

第13章 意识形态批判与全球正义建构
一 普遍主义:对话的还是独白的
二 自由主义:世界主义的还是民族主义的
三 对话普遍主义:实际的还是虚拟的
四 意识形态批判:认知的还是规范的

第14章 历史与道德
一 康德:对进步的乐观信念是
一 种道德义务
二 波普尔:实证主义基础上的康德主义
三 哈贝马斯:语用学转向以后的康德主义
四 结论:后形而上学时代和全球化时代中人的历史责任

第15章 内在与超越
一 中国文化传统:"超越性"的内在化
二 杜威:"宗教性"概念的自然主义理解
三 哈贝马斯:"在自然主义和宗教之间"
四 结论:内在于实践的批判
索 引
出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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