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律的特点
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考察规律,从中总结出规律的特点。规律有如下特点。
第一,规律的不变性。200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政治课考试题第一个单项选择题是这样的:“世界唯一不变的是变化,这一论断的含义是:”这道题本身是有问题的。因为世界上一切都在变化,这仅仅指现象世界。在现象世界,的确没有什么不变的东西。然而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却是不变的。简单地说,事物的现象是处于永恒的发展变化中的,而事物的规律是不变的。这种观点似乎是有悖于辩证法,因为辩证法认为没有不变的事物。我们使用的汉语很发达,不同的字发同一个音。然而,在理解问题的过程中,却经常把发同一个音的字的含义混用。在这个问题上,把变化的“变”字与辩证法的“辩”字的含义混用了。类似的情况还有:“质”和“本质”混用,说“本质是根本的质”。
对规律的永恒性或不变性,恩格斯有如下说法:“除永恒变化着、永恒运动着的物质以及这一物质运动和变化所依据的规律外,再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①这句话理解起来并不困难,其含义是说,除了物质本体和规律之外,世界上的一切都在变化。也就是说,物质本体和规律是不变化的。这也就是中国哲学上讲的“天不变,道亦不变的”的思想。物质本体(天)是不变化的,因为作为整个世界的存在和发展的最后根据的物质本体(天),是不能变化的。变化与本体概念相矛盾。我们不能说,今天,世界的最后根据是物质,明天就变成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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