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第一类二律背反已被简单类型论所消除,而第二类二律背反则不会在逻辑中出现,拉姆齐宣称分枝类型论连同可归约性公理都是多余的。
那么,罗素使类型论分枝的第二个理由即恶性循环原则究竟如何呢?这个原则,即“一个总体不可包含只能用这个总体来定义的部分”,也可称为一道“对非直谓定义的禁令”。如果一个概念是通过它所属的总体来加以定义的,那么这个定义就叫做“非直谓的”。(“非直谓的”(impredicative)这个概念与前面所提及的“不可谓的”(impredicable)伪概念无关。)罗素规定这道禁令的主要理由是他相信这禁令一经违犯,二律背反便会产生。在罗素之前的庞加莱及以后的魏尔也从略有不同的立场反对非直谓定义。他们指出一个非直谓地定义的概念由于它的定义中的循环性而没有意义。用一个例子或许能使这事情更清楚些:
我们能定义“归纳数”的概念(这相当于包括0在内的自然数的概念)如下:一个具备的所有遗传性质的数叫做“归纳的”。如果一个性质只要属于数n就总属于数n+1,则这性质称为“遗传的”。以符号表示:要表明这个定义是循环的和无用的,人们通常论证如下:在定义项中出现了“(f)”这表达式,即“对于(数的)所有性质”。但是,“归纳的”这性质属于所有性质的类,这个正要被定义的性质已经以一种隐蔽的方式出现在定义项中,因而是用它本身来定义,这是一种明显地不可允许的程序。人们有时声称,一个非直谓地定义的概念的无意义性,当你试图确定这个概念对于某一个别情况是否成立时,便看得最清楚了。例如,要确定数3是不是归纳的,按照定义我们必须审查每一个属于0的遗传性质是否也属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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