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锅炉压力容器设备具有潜在危险性,不允许有一台设备在任何环节出现不安全隐患,故将每台设备纳入监察范围,但针对不同的设备,具体监察的方式有所不同。
一、产品设计
设计安全包括对设计单位实施许可制度和对设备图样进行审批。
1.锅炉设计
采取对图样审查批准的方式。全国性的定型设汁,需经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定型设计,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设计审查批准后,在设计蓝图的右上方加盖审查批准备案标记。
2.压力容器设计
采取对设计单位的资格监督管理,并按设备的类别,分级管理。对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的设计,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级的部门审查批准,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二、产品制造
制造安全监察包括对制造单位的资格实施制造许可证制度和由具有规定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产品实施监督检验制度。
1.制造许可证制度
申请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经审批机关受理后,可按规定数量进行产品试制,产品试制工作及技术鉴定通过后,由安全监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省有关单位对申请单位进行制造资格审查,审查工作分初审和复审。按照申请资质要求,分别根据级别由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主管行政部门颁发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其制造资格的初审、复审工作,均由国家安全监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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