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变异现象
无论是中国的国家风景名胜区还是各类国家自然保护区,本文都概称为“国家公园”。这是因为我国的这些组织与制度建设虽然不称为国家公园,但其基本理念是与世界国家公园一样
的。尽管近年来中国在国家公园的建立建设上取得空前进步,但基本上可以说是国外泊来的制度已经表现出了一些变异。
例如:(1)国家管理(指国家级景区、保护区)变为名义上国家,实际上多个部门的管理。(2)部门的管理实际上又下放给省一级地区管理。并依次下放,因而依次受地方经济考核制度和其他需求的制约。(3)一些从自然文化遗产获取直接经济收益的利益集团或明或暗地力争取得国家公园核心区的资源处置权,正挤压负责保护非经济价值的那些机构的权利空间。(4)一些机构改革和舆论,竭力将对国家公园制度的思维“经济化”,混淆和模糊自然文化遗产有别于一般经济资源的区别。赵京兴教授已经指出时下理论上的重大误区是:将国家公园的管理这一行政性管理等同于经济管理,将公法混同于民法,将国家公园(它只能用公法来规范)混同于一般国有资产的国有企业(它可以用民法来规范)。
显然,自然文化遗产的保护力量是这一变异的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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