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产地检疫的作法
①主动进行产地检疫:植检人员在接到《产地检疫申请书》后,先进行田间的现场调查,必要时还有进行室内的检验、鉴定和有关的除害处理。检查和检验时要注意取样的代表性和要有足够的取样数量,有时可采用全田逐行逐株普查的办法。要熟练掌握病虫的诊断、鉴定技术(包括田间诊断和实验室检验、鉴定)和有关的防治及除害处理方法和技术。对于大量需要调出而繁育或生产的植物种苗与植物产品,基层植保植检站应主动安排好产地检疫工作,在生产期间由植保植检站组织疫情调查,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调运时可以依据产地检疫结果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方便货主,避免因临时开展检疫耽误了运输时间。这项工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的规定是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必须开展。②接受报检后进行的产地检疫: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及其他计划生产作商品流通和推广用的种子、苗木及有关农(林)产品,包括农林院校、科研单位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都要进行产地检疫,这些单位或个人于播种前应向所在地的植检机关申报,并填写申请表(由各有关植检机构制订),然后,植检机关再根据不同的作物、所针对的不同病虫对象等,决定产地检疫的时间和次数。如果是建立新的种苗基地(如原种场、良种场等),则在基地的地址选择、所用的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的选取和消毒处理等方面,都应按植检法规的规定和植检人员的指导进行。植物检疫机构在接受生产者的报检后,开展产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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