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处在一个非常需要“讨债精英”的年代。
300万美元的巨额讨债任务
我的案桌上放着一份东北H省高级人民法院长达二三十页的民事判决书
,厚厚的像一本没有封面的杂志。该案的案由是贸易融资和担保协议纠纷,
争议标的达300万美元之巨!
何为“贸易融资”?简单地说,“融资”即借贷,标的物是货币;如果
双方不以货币的形式,而是以物与物交换(贸易)的形式作为借贷行为,即称
为“贸易融资”。
现在,贷方当事人胜诉了,借方和担保方作为败诉方必须偿付300万美
元的债务却也并没有上诉。这样,判决自然就生效了。现在案件虽然已经进
入执行程序,但毫无进展。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即香港兰宝公司慕名到
复兴律师事务所找到我,并委托我作为公司的代理律师追回这笔巨款。我一
页页细读着这份判决书,力图从密密麻麻复杂而枯燥的字里行间寻到讨回巨
款的路径;我深深感到,要完成这桩300万美元的讨债任务,似乎比登天还
难。
仅有一份判决书显然是不够的,只有详细地占有案件的有关资料,才能
找到并确认资金的去向和偿债的可能。我接受兰宝公司委托后,立即动身飞
赴H省,在企业登记机关等有关部门调查到大量资料,复印后叠在一起竟有
一尺多高!我粗略算了一下,如果这些资料最后对案件有价值的话,那么每
一页复印件就值人民币几千元!
讨债一逃债……
这桩案件的简要案情是这样的:
兰宝公司与H省J市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贸易融资协议,协议约定兰宝公
司向钢铁公司提供铁矿砂原料,钢铁公司则以生铁产品偿还兰宝公司的本金
和利息。为了保证履约,钢铁公司以生产设备作为协议的抵押担保;与此同
时,更有J市政府的财政局出具专项担保函,在400万美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
任。可见市政府对于这笔大宗交易的重视程度。至此,兰宝公司满以为已经
万无一失,便按约如数供应了价值400万美元的铁矿砂;却想不到钢铁公司
只偿还了价值100万美元的生铁后,即不再履约,而且经多次催促和反复交
涉仍不见效。这样,钢铁公司就欠下兰宝公司300万美元巨债。并且从此,
双方开始了无休止的讨债和逃债的“马拉松”。
材料纷繁复杂,线索若明若暗;当我好不容易从一堆乱麻中理出若干头
绪后,我便惊异地发现:钢铁公司的行为不仅是有备而“来”,而且也是有
备而“去”的。钢铁公司小部分履约是为了掩盖吞没兰宝公司巨额资源的目
的。为此,它采取了一系列逃债举措:第一步,从钢铁公司分出了一个“天
马公司”,所占资本竟然比母公司还大(“天马”这个名称真好,有谁能抓
得住它?);第二步,把剩下(“大”的分出去了,对“小”的只能称之为“
剩下”)的钢铁公司出租给本省S市另一家钢铁公司,租期一订就是20年,显
然做好了长期周旋的打算;第三步,承租人s市钢铁公司掏空“剩下的”J市
钢铁公司资产,即以其房地产和设备为“注册资本”,另又组建了一家“北
联钢铁公司”;第四步,北联钢铁公司又由一家在境外登记的所谓“国际贸
易公司”“参股”而成了“中外合资公司”。如此变幻莫测,令人目不暇接
;如此手法娴熟,简直登峰造极!结果,J市钢铁公司除了一个“空壳”,已
一无所有。所谓“设备担保”已成空话。
那么市政府财政局的担保呢?这总应当是最铁硬的了吧!但实际情况是,
直到打官司时,兰宝公司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财政局作为政府部门,担保是
无效的。还好,由于财政局有“明知故犯”的恶意,因此仍被法院判决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但这赔偿责任毕竟不是连带清偿责任,只要钢铁公司这个“
挡箭牌”还在,财政局就不会赔偿一分钱。这就是法律的“空子”,这就是
“空壳”的重要作用!面对这一切,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兰宝公司申请
执行已经多有时日,而法院却仍然一无所获。那么,我又能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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