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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800119122
  • 作      者:
    王成槃著
  • 出 版 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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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陆续出版了《版权诉讼案代理》、《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代理》、《商标及专利纠纷案代理纪实》和《著名、疑难案代理纪实》四本著作之后,朱妙春律师又根据其从事商业秘密诉讼近二十年的经历,结合自己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以办案实录的方式,选取了十九个典型案例,著成《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朱妙春律师办案辑(五)》,以飨读者。
  《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朱妙春律师办案辑(五)》既收录了近几年来朱律师所办理的一些商业秘密案例,也有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早期案例;其行踪近则到苏、浙等地解当事人燃眉之急,远则应邀赴甘肃兰州破解疑难杂症。而其案件所涉范围,既包括机械、电子、软件、饮料配方、日用化工品等技术信息,也有客户资料、工程项目、财务账册等经营信息,几乎涵盖了商业秘密的所有类别,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由于商业秘密属新型案例,在《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朱妙春律师办案辑(五)》中,朱律师除详细记录每个案例的办案历程外,还着重对办案技巧进行了阐述。同时,也提出了商业秘密诉讼中的许多理论问题,并有独到见解,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资格、秘密点的相对性和选择、“接触加相似”判定侵权原则等。每个案件除了代理纪实外,还收录了相关代理词、判决书,将案件分析、理论探讨和办案技巧融为一体,在深入进行理论总结和思考的同时,尽量总结出每个案件的典型意义。
  此外,《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朱妙春律师办案辑(五)》收录了朱律师近年来撰写的理论文章,涉及商业秘密诉讼中的难点与热点,如技术保密合同、商业秘密的秘密点问题、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等。另外,还收录了两次商业秘密专题研讨会的部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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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业秘密诉讼案代理纪实:朱妙春律师办案辑(五)》: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双方,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法律不可能也不应该只赋予用人单位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剥夺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再者,从我国现行的其他合同法的规定来看,“通知”一词一般适用于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适用于协议解除。协议解除的核心是合意,合同双方至于如何达成这种合意,法律则一般不问,他们可以自由选择较为适合的方式。如果将劳动法第31条理解为须经用人单位同意的协议解除,那么法律规定提前30天通知又有什么意义呢?只要用人单位同意,通知的当天就可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超过30天后合同也不一定解除。
  最后,如果将第31条理解为协议解除,那么,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将第31条理解为协议解除无异于给用人单位以“不同意劳动者辞职”为由刁难劳动者另谋生路提供方便,从而不利于劳动者或人才的合理流动。
  本案的最终结果应该说直接依据了上海市高院《沪高法(1998)168号讨论纪要》的规定,该《纪要》第12条规定“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未达成一致的,以劳动者书面通知满30天后的次日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日期。”此规定可以说是一种对劳动法的折衷理解,但它从根本上符合和支持了劳动法第31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精神和本意,因而是正确的。
  近年来,为弥补法律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依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对之予以补充和完善的情况时常出现。我对此感到振奋。两年前,在我代理鲁迅之子周海婴诉浙江省邮电局和绍兴市邮电局“鲁迅肖像权”纠纷一案时,因无直接的法律依据最后不得不调解了事。亡人肖像权真的不受法律保护吗?“鲁迅肖像权”案结案后,我一直在苦苦思索这一问题。后来偶然发现1999年11月24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起关于亡人肖像权的案例。在该案中,北京崇文区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松堂医院和北京公交广告公司向亡人孙静岐的后人——王秀珍四姐妹赔偿精神损失,销毁广告复制版和赔礼道歉。显然,法律的原则和精神在该案的判决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关于职工离职后一年内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3)项的规定,职工离职后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在原单位工作或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仍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技术成果。我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作了类似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技术成果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法律途径:一是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由专利法予以保护;二是对所拥有的技术成果采取秘密保护,他人无视这一秘密保护而非法窃取、使用其技术成果的,视为违反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对技术成果的保护以公开为条件,对公开的技术成果予以保护;商业秘密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对人们不愿公开的技术予以保护。前者对技术成果的要求较高,且有保护期问题;后者对技术成果的要求较低,且不存在保护期间题,但容易泄密。以上这两种保护相互补充,基本做到了既保护技术成果开发人的权利,促进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形成技术垄断,阻碍技术进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关于职工离职后一年内技术成果归属的规定应该说是这两种以外的第三种保护。这种保护是否合理呢?我认为这有失合理。首先这种规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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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代理纪实
A.技术信息类
1.妙手回春
——伟隆厂月饼机械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附件1 二审代理词
附件2 二审判决书
2.群英会吴江
——吴江开关总厂高压有载开关技术秘密案代理
附件1 代理词(1)
附件2 代理词(2)
附件3 答辩状
3.枯木逢春
——银永公司打桩锤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4.祸起萧墙
——巨利公司输送泵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5.印字轮的秘密
——南洋厂印字轮生产工艺商业秘密纠纷案代理纪实
附件 代理词
6.海归之殇
——美国饮料配方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附件 代理词
7.磁路纷争
——伟求公司永磁吸盘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附件1 二审代理词
附件2 二审判决书
8.程序黑客
——新海宜公司远程监控软件商业秘密代理纪实
9.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中兴通讯手机设计方案商业秘密案件代理纪实
B.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兼有类
10.敢问路在何方
——法国舍福公司盐浴淡化工艺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11.程序大较量
——美国K公司搅拌机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12.直面“克隆”
——誉德公司地毯生产线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13.刮去“保密”的涂层
——克林公司刮刀加工机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14.千里求贤
——斯贝公司音箱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15.新“赤壁大战”
——汉高公司纺织助剂配方商业秘密案代理纪实
……
第二部分 相关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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