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最初规定:比利时实行世袭君主立宪制。国王为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集体行使,三者均有立法创议权。国王与政府共同行使国家行政权:国王的文件,若无大臣副署则无效力。政府对议会负责。国王年满18岁后便享有不可侵犯的地位,他有权任免首相、大臣、国务秘书和治安法官以及驻法院的检察官,授予军衔。宪法规定王位由萨克森一科堡王室利奥波德一世的男系长子世袭。宪法规定,两院通过的法案须报国王审批、公布;国王有权同时或分别解散众议院和参议院。只有比利时人才能被任命为大臣。内阁中应有同等数量操法语和荷兰语的大臣。任何王室成员均不得入阁。国务秘书为政府成员但非阁员。大臣与议员可以兼任。众议院有权指控大臣并将其送交最高法院审理。司法系统设治安法官、初审法院、5所上诉法院和1所最高法院,各级法院中设检察机构。<br> 根据宪法,比利时设立审计院,其成员由众议院任命;比利时的某些特定国家权力可由条约或法律授予一些国际公法机构去行使。宪法将比利时分为瓦隆、弗拉芒和布鲁塞尔3个区。1980年决定各区设立政府和议会。1983年又决定建立德语区的政府和议会。全国分为9个省,各设议会和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由省议会从其议员中选出。城市议会内操法语和荷兰语的议员分别组成议会党团,各自选出其委员会。<br> 修改宪法的程序是:立法机关宣布某一宪法条款须予修改;之后,两院解散,依法重新进行大选;新议会两院同国王取得一致意见后,对提交修改的各点做出裁决。出席议员达到全体议员的2/3才可表决;获得投票者2/3赞成即可通过。在战时、摄政治国时期或议会无法在本国领土上自由开会时,不得进行修改宪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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