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美国道路的确立:宪法与政治体制的创建
邦联时期赢得独立战争以后,美国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立和巩固,经历了一个由邦联制到联邦制的转变。
1777年11月15日,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又称《邦联及永久联盟条款》,并提交各州批准。到1779年5月,除马里兰州外,12个州都批准了这一条例。1781年3月1日,马里兰州也批准了这一条例,大陆会议宣布邦联条例生效。1781年3月2日,邦联议会取代了大陆会议。自1781年3月1日至1789年3月4日联邦议会的召开,这一时期史称邦联时期。
《邦联条例》规定,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各个州保持其“主权、自由和独立”,出于共同防御、维护自由和公共福利而加入“彼此友好的联盟”,凡是没有明确授予中央的权力,一律由各州自行保留。根据条例,邦联国会实行一院制,由各州议会每年选派的2至7名代表组成,每州有一票表决权,以各州的多数代表意见为表决意见。邦联国会在有9个州同意的条件下,就可决定有关宣战、缔约、举债、招募军队等重大事务,但没有征税权和管理州际贸易的权力。国会获得任命行政部门官员的权力,但却没设行政首脑,也没有司法长官。同时对违抗邦联权力的活动也并没有规定制裁措施。在财政上,邦联也举步维艰,开支主要依靠举债和发行货币。
邦联制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原因的。当时正在为争取民主自由和反对英国的专制制度而斗争的革命者们,对于专制政府深有戒心,所以反对中央政府拥有太大的权力。同时,南方种植园主集团害怕政权被北方工商业资产阶级控制后会损害他们的利益,也反对中央集权。来自小州的代表们由于担心小州会受到大州的控制,则一直强调州权。
然而,邦联条例力求保持各州的独立和主权,以防止美国出现像英国那样的专制制度,但它却因此而大大削弱了邦联政府的权力。因此,实际上组成的邦联政府非常软弱无力,它只是各个独立州之间松散的联盟机构,而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中央集权政府。对此,麦迪逊曾讽刺性地指出:“全世界将初次看到一种以颠倒一切政府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政府制度;全世界将看到整个社会的权力到处服从于各部分的权力;全世界将看到一只头脑听从四肢指挥的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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