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郑氏政权的对外关系和郑清关系
一、郑氏政权与荷、日、英等国的关系
由于台湾的地理位置和在东西洋贸易中的重要地位,郑氏政权与邻近各国以及西方殖民者之间有着广泛的接触。在郑氏政权的对外关系中,与荷兰、日本、英国、吕宋等国有着较为特殊的交往。
荷兰殖民者被郑成功逐出台湾之后,念念不忘卷土重来。1662年至1664年问,他们三次组织远征舰队,从巴达维亚来到中国沿海,伺机报复。1662年8月,首次远征舰队打着“支援大清国”的旗号,来到闽江口,声称“前来协助大清国征剿郑逆”…。提出的条件是,要求清方准许自由贸易,并且帮助他们攻打台湾。清靖南王耿继茂和福建总督李率泰对荷兰人的合作要求不敢擅自主张,具疏请旨定夺。荷兰人由于一时没有得到清廷的答复,曾单独攻击郑军在福建沿海的船只,但没有取得多大战果。1663年9月,再度来华的荷兰舰队和清军结成了联盟,并且共同向郑军驻守的厦门发动进攻。据《海上见闻录》记载:“夷船高而且大,一船有大小烦铳千余号,横截中流,为清船藩蔽。……世藩见夷船多炮,众寡不敌,乘潮渐渐退出浯屿。……周全斌以为船多被夷炮烦损坏,不如退守铜山,遂弃两岛而去。”由此说明,荷兰人的参战是郑军弃守金、厦二岛的主要原因之一。
金、厦战后,荷人曾与郑氏有过一些交涉。最初,荷方提出了要求郑氏交还台湾及其所有城堡武器、恢复东印度公司一切产权、偿还欠债、释放俘虏等多项条件。经过信使数次往返,郑方同意将仍羁留在台湾的100多名荷人家属释放,而荷人也撤销了原来的其他要求,只请郑氏准其通商,并允许他们在淡水和鸡笼两地设立商馆。郑氏只能同意荷人在南澳进行交易,并要求荷人解除与清军的联盟。最后,双方没有谈成。这期间,清荷双方在下一步作战意图上产生了分歧。荷人不愿帮助清军进攻铜山,清方也不愿在取得沿海岛屿之前攻打台澎。1664年2月,荷军独自向澎湖、台湾进发,曾一度占领了澎湖的一些岛屿。后因听到清、郑交涉有所进展,寄希望于清方在郑氏投降后将台湾移交,故又返回巴达维亚。
1664年7月,第三次远征舰队驶往中国。在这次行动之前,荷兰东印度公司已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现在还不可能取回台湾。……因决定暂时放弃取回台湾的想法”,只准备重新占领鸡笼,“作为行驶于北方——即中国沿岸的船只的临时集合地”。8月18日至20日,荷军在澎湖打败了守岛的郑军。27日,占领了无人驻守的鸡笼。
再度占领鸡笼之后,荷兰东印度公司曾作出决议,在鸡笼的荷兰人,“不得与国姓爷集团的代表进行谈判,他们的代表应派到巴达维亚,但可以默许走私船前来鸡笼贸易”。而郑氏对重新占领鸡笼的荷兰人也采取了一种较为克制的态度。据1667年8月和10月从鸡笼寄出的两封信中说:“敌人国姓爷集团虽拥有比前更强大的兵力,而且威吓说要攻打鸡笼,但没有实行。”这期间,由于清廷结束了荷人在中国沿海的贸易特权,鸡笼失去了对中国大陆贸易的中转站的作用,在经济上已无利益可言。因此,1668年10月,荷兰人主动撤离了鸡笼。这以后,郑荷之间仍然互相视为敌国。1670年,郑经“曾函请邻近之国家与其所管辖之地区通商,惟荷兰人及满清人除外”。这种敌对关系,一直维持到郑氏降清为止。
郑氏与日本之间有着较深的渊源,不但郑成功的母亲是日本人,而且,从郑芝龙开始,郑氏与日本之间就有着密切的商业往来。为郑成功掌管东西洋贸易的户官郑泰,私自存放在日本长崎唐通事办事处的银子就曾达到30多万两,可见其贸易交往的规模。郑成功收复台湾之后,郑氏与日本之间的交往仍然相当密切。当时,每年平均有14到15艘大船从台湾开到日本。1670年,到日本的台湾商船达到18艘,其中大部分为郑氏所有。台湾生产的糖和鹿皮也以日本为主要市场,仅1682年,从台湾输往长崎的白糖和冰糖就有992286斤。
可是,郑氏与日本的关系,也曾因琉球贡船事件有过短暂的不愉快。1670年,琉球向清廷进贡的船只在福建沿海地方被郑氏水师截获,并羁押往台湾。当时,琉球同时也是日本的藩属国,于是,投诉于日本。日方在1671年扣押了一艘驶往长崎的郑氏商船,并勒令其交纳3万两白银,以此作为对琉球贡船的赔偿。郑经对此极为愤怒,曾在1672年不许郑氏船只驶往长崎。但是,这种状况很快得到了改善。1673年,一艘日本船只被风飘到台湾,郑氏不但帮助修理船只,而且还赠给难民粮食、衣物,将他们送回长崎。日方感激,江户幕府特地酬以白银2000两,让郑氏官商带到台湾。1674年,协理户官杨英写信给长崎奉行,将日方的谢银送还,表示“日本与本国通好,彼此如同一家。……日国之民即如吾民,飘风到此,自应送回,岂有受谢之理。”双方的友好关系又得到了恢复。
英国是郑氏向各国招商之后第一个响应的西方国家,也是唯一与郑氏签订通商协议并在台湾建立商馆的西方国家。1670年6月,英国东印度公司首次派遣两艘船只访问台湾,受到了郑氏的热情欢迎。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双方于9月10日签订了一个37条的非正式协议。1672年7月,英国东印度公司再次派遣3艘船只抵达安平,筹设商馆,并于8月23日与郑氏签订了正式的通商协议,共13条。1675年7月9日,双方又增订了补充协议10条。这些协议的主要内容是:郑氏保护英商在台的生活、航行及贸易自由,英商可以购买台湾所产砂糖和皮货的1/3或更多,输台商品征3%的关税,英国公司必须派人为郑氏制造和管理火器,英商必须输入一定数量的郑氏所需要的火药、武器、铁、布匹等货物。当时,郑英双方彼此互相需要,英方想通过台湾作为中介地,发展与中国大陆及日本的贸易,郑氏则希望通过英商获得西方先进火器的供应。因此,在一段时间里,双方关系发展比较顺利。1676年,英方还在郑氏占领的厦门也建立了商馆。
然而,由于郑氏的贸易大多由官商经营,垄断性较强,很难达到英商所希望的自由贸易的标准,加上郑氏部属拖欠货款等原因,双方的关系也曾出现危机。1680年3月,英国东印度公司曾写信给郑经,其中说:“据吾商馆之报告,在贵地吾国人未能享有销货自由,货物时有以王的名义被征收,或被贵部属侵占。……故特请贵王转饬贵部属将所欠之债务,一律偿还。……否则则请国王准予吾国人按照国际法及惯例,在海上拿捕贵部属船只以为抵偿。”这以后,双方关系虽没有进一步恶化,但英人在台商馆的业务已处于停顿状态。1683年,郑氏降清时,英国东印度公司还有7人留在台湾追讨欠款,处理存货。
郑氏与西班牙人侵占下的吕宋之间虽有商贸往来,但双方的关系并不友好。1662年4月,郑成功收复台湾后不久,鉴于西班牙人屡有欺凌华人和郑氏商船之事,曾派遣多明我会教士意大利人李科罗(Victoxio Ricoro)为特使,携带一封措辞强硬的书信,前往马尼拉,要求西班牙人“每年俯首来朝纳贡”。西班牙人接信后,也准备采取强硬措施,要将华人中的非天主教徒一律驱逐出境,这样就引起了骚动。动乱中,西班牙人残杀了大批的华人。消息传到台湾,郑成功立即决定派兵征讨吕宋,可是,不幸几天后急病去世。接着,郑氏内部发生了叔侄争权的内乱,因此,征讨行动没有付诸实行。1663年3月,李科罗再次来到马尼拉。这次他是“为和平而来”。经过协商,西班牙人同意归还吕宋华人的产权,双方恢复通商。1666年,吕宋总督派遣一传教士为使者,要求在台湾进行传教活动,遭郑氏拒绝。郑经对其表示,“凡洋船到尔地交易,不许生端勒扰。年当纳船进贡,或舵或桅一。苟背约,立遣师问罪。”以后,双方维持着商贸往来。1672年和1683年,先后有郑氏部将要求征讨吕宋,均未付诸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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