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国之初的具体情况看,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显露出来了这样那样的弊端,如果国家不对其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任其自然,不加干预,那么,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是不利的。私人资本主义从其本性来讲,并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社会主义的前途。相反,他们所希望的是在新制度下,仍有广大的发展空间,能够自由发展。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的盲目生产和盲目经营,必然与国家经济建设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相冲突。资产阶级惟利是图的本性,也会加剧其同国营经济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从而妨碍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顺利扩大。在私人资本主义存在的情况下,虽然共产党掌握了政权,不怕资产阶级造反,但在建国之初表现出的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复杂性、尖锐性,使共产党人认识到,对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结构进行改组,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使之变革所有制性质,在当时既是必需的,也是可能的。如果说在“三反”“五反”运动之前,“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工人阶级还没有对资产阶级进行激烈斗争,资产阶级就还保持着很大的威风”的话,那么,“三反”“五反”运动之后,资产阶级事实上已不可能再照旧生存下去了,除了接受社会主义改造以外,再也没有别的出路。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才提出让资本主义绝种的问题。
50年代进行的对私人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允许私营、民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有其历史的必然性,二者之间并没有“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内在联系。况且,50年代的私人资本主义与今天的私营、民营经济虽然在所有制上都具有私人占有性质,但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地位、作用,在两个不同时期都是大有差异的。而且现阶段,我们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私营经济只是丰富多样的所有制形式之一,今后所有制的发展方向,也只能以公有制为主导。今天私营企业的发展,至少在相当长的一个时间内,还不关系到中国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而在50年代初期,两条道路的斗争是很激烈的,当时的环境与条件并不允许私人资本主义无限制地发展:何况当时国营企业与私人企业在劳动生产率的比较上,前者要大大优于后者,并不是像琨在的国有企业那样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当时,国营企业在管理体制上虽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它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相比,其先进性和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的本意也是为了使这些企业通过改造,提高生产力水平,以适应国家工业化的要求。事实上,这些企业在改造完成之后,确实在生产效率、管理水平、职工积极性诸方面,都大大超过了改造前的水平。所以,当时从总体上提出消灭资本主义,或者让资本主义主体部分绝种。也是有其合理性的。
问题在于让资本主义何时绝种才是合适的,消灭资本主义是不是有必要使其片甲不留。按照毛泽东原来的设想,消灭资本主义的时闫本来是比较长的。1949年7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团校第一期毕业生毕业典礼上讲话时说。有了条件,准备好力量,稳步地走向社会主义,“20年后,我们的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看情况即转人社会主义”①。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开始后,毛泽东在1953年9月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时说,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不是三五年能办得到的,需要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在这个问题上既要反对遥遥无期的思想,又要反对急躁冒进的思想”②。1955年10月,扩大的七后六中全会上,毛泽东还认为大约在3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内,基本上完成三大改造。可是,随着农业合作化速度的日益加快,毛泽东主观地认为对资本主义改造的速度也必须加快。到1956年底,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就宣告基本完成,这离1955年毛泽东提出让资本主义绝种只有一年多的时间,离1953年6月他第一次提出让资本主义绝种也只有三年多的时间。现在看来,一是“绝种”的时间太快,大大缩短了原来预定的时间。二是“绝种”的方式太绝对,企图使资本主义断子绝孙,且只采取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一种国家资本主义方式,使之变成了清一色的国营企业,对国家资本主义的其他形式则弃之不用。“假使当时不搞得那样匆忙,多花一点时间探讨社会主义改造的多种形式,情况可能会要好些。”①三是即使当时资本主义绝了种,如果按照1956年底毛泽东提出的既消灭资本主义,又搞点资本主义,私人工厂可以开,地下工厂应合法的设想,也能使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的中国经济保持多种所有制形态,避免后来长达20余年的只有公有制这一种单一的所有制情况,从而避免中国经济成为一潭死水。可惜,这一点没有做到,使资本主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中国真正绝了种。
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所有制形式,是与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根本不相容的。但是,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复杂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使得刚刚脱胎于旧制度的社会主义不可能是纯之又纯的,应当允许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多种所有制存在。对某种应当存在的所有制结构,主观上去消灭,让其绝种,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可以做到,但必然要付出代价。因此,只要这种所有制还有一定的活力,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益于国计民生,就应允许其存在,并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发展。让资本主义绝种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情感问题、爱憎好恶问题,而是一个生产力接受程度的问题。某种所有制是否有存在的理由与依据,并不取决于我们感情上喜不喜欢,而应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以是否有利于国计民生为根本标准。
任何伟大的思想家都受制于他所处的时代,他的思想、理论都带着时代的烙印。后继者的任务并不是以当今的标准去苛求与指责前人,而是从他们的思想中汲取营养和教训,这样,在前人开拓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的时候就能走得更快捷,更少走弯路。我想,对毛泽东让资本主义绝种问题的认识,也应是如此。
大辩论给农业生产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如湖南农村在大辩论开始后,出现了大量出售、宰杀生猪和家禽的现象。平江县在8月下旬全县宰杀生猪1 200余头,其中50公斤以下的小猪占45%以上。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平江一些地方把粮食浪费全部归结到养猪上,有的还将养猪多的户扣上浪费户的帽子,集会展开斗争,甚至有地方还批判养猪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吃肉是个人主义。
对于运动中出现的偏差,各级组织也有所发觉。山东省委于1957年8月中旬发出《关于如何在乡、社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运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在辩论中必须注意区分正确的意见和错误的意见,区分反社会主义的谬论和农民中的某些怀疑、误解和不满言论,在开争辩大会时,不准打人、骂人,不准侮辱人格,必须以理服人。河北省委在《批转保定地委关于徐水、清苑两县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发生的问题向省委的报告》中指出:“在辩论中,要用回忆、对比、摆事实、讲道理、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对极少数动摇的富裕中农,也只能采用说理斗争,不要扣右派帽\子,更不允许打人、拉人。”运动中出现的问题也引起了中共中央的重视。中共中央于8月底及9月初批转了山东省委和河北省委的上述两个文件。9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工人、农民中不划右派分子的通知》,规定在农村中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不要叫右派分子,富裕中农的资本主义思想应该批判,但也不应戴右派分子的帽子。这年9月,在扩大的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邓小平在《关于整风运动的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要坚持‘只动口、不动手’的原则,防止和纠正简单粗暴的做法”,重申在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中不提反右派斗争的口号,不戴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帽子。①自此,两条道路大辩论运动中乱拉乱斗和乱扣右派帽子的现象得到了遏制。
在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10月25日,纲要全文发表。26日,中共中央发出了毛泽东亲自起草的《关于组织讨论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的指示》,要求就纲要的内容在全民中开展大辩论。27日,《人民日报》发表《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的伟大纲领》的社论,号召全体农民“克服各种各样的保守思想”,“以农业四十条纲要为中心,进行一次生产问题的大鸣、大放、大争”。由此,农村大辩论的重心,由两条道路问题转向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酝酿发动“大跃进”,两条道路的大辩论基本结束。
三、负面影响
通过将近半年的两条道路的大辩论,预期的目的似乎达到了,在“大辩论”的强大压力下,散了的合作社得以恢复,已经退社的农民重新回到合作社里。到1957年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达到了全国总农户数的98%。粮食征购的速度也大为加快,到1957年11月初,全国已完成1957至1958年度粮食征购任务的76%以上。
但是,这场大辩论由于是在对农村两条道路斗争的形势作了过于严重的估计的前提下进行的,加之运动的方式是所谓“大鸣、大放、大争、大辩”,而不是真正耐心细致地做农民的思想说服工作,它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第一,农村两条道路的大辩论尽管解决了当时一度担忧的农民闹社、退社问题,但在合作社是否具有优越性的辩论中,片面地夸大其优越性,掩盖了匆匆忙忙实现合作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本可以解决的问题。
两条道路大辩论的直接起因,就是以富裕中农为主体的闹社退社风潮。这本可以通过整顿合作社、作适当的政策调整、提高干部素质和管理水平来解决。可是,在大辩论中,一味地强调合作社的优越性,在“资本主义道路”这样的大帽子下,干部、社员对于搞好合作社的许多正确意见也不敢提。而且用大辩论的方式来解决思想问题,实际上并不能做到各种思想自由交锋、自由辩论,而往往是有意识地先放出被认为是不正确或者错误的言论,以便届时好组织辩论即批判,实则有点“引蛇出洞,聚而歼之”的味道,很难听到真实的声音。这样,表面上看来,思想统一了,合作社巩固了,实际上导致社员闹社退社的原因并未真正找到,合作社中存在的问题也未得到切实解决,像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干部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等问题仍然如故,并且一直存在于随后由合作社转变而成的人民公社中,成为影响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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