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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法战争.第一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101007236
  • 作      者:
    张振鹍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华书局
  • 出版日期:
    19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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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五十年代编译出了一些有关中法战争的资料,特别是1955年中国史学会主编的卷本《中法战争》出版,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供了非常便利的资条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法战争史除其中个别问题的微研究有所深化、个别人物的评价引起热烈的讨论外,整个说来这专题的研究并没有明显的进展,这一直是中国近代史研究中的个薄弱环节。其间国外发表了一些有关中法战争的论著,在国内不大为人所知。直到八十年代初,中法战争史的研究才活跃起来983年广西举办了一次纪念纸桥战役一百周年的全国性学术论会,接着福建、广西、浙江、云南相继邀请各地学者集会探讨中战争史的各种问题,这些讨论会既展示了国内研究中法战争史新成果,又给予了此项研究以有力的推动。
  中法战争不仅关系到交战双方,而且具有一定的国际意义和影响:它直接牵连到越南,间接地与欧美日本等国利害相关。基于这些事实,《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中法战争(一)》将收录这些国家的若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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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七款通商各口宣有安南官一员住宁海,法国官一员管理关税,亦住此口,以便互相筹画事件。凡在关所用之外国人,皆由洋总税官遣用。遇有海关及通商事件,均可知照法国领事官及住粤之法国大臣。西洋总税官与安南总税官遇有应行户部大臣之事,均须会同商酌,倘有不协之处,亦可自行具禀呈报。
  第八款无论何等人,在安南国充当差使,与地方官往来公文及其薪水,均由两国商议定夺。
  第九款凡收税帐目宜有两分,法国一分,安南一分。其税帐应自行盖本国印,每月较兑一次;大数相合,方可兑交。
  第十款[一]安南通商各口海关官役养廉薪水,修补海关、建造灯楼、示险楼、灯船及挑挖海口、设立试水绳等项经费,均由灯楼、停泊二项税银拨给,但不得拨发过半。凡有益于通商工作经费,皆可由此二项税银拨用。
  第十一款[一]凡新定税则章程,议定十年一改。如实有不协之处,由领事官与安南官员会同商办。
  第十二款[一]洋商与海关于章程有不协之处,由领事官与安南官员会同商办。
  第十三款凡法国船支(只)或别国船只至通商各口,均可顾觅水手引船进口;纳完税项,即令水手带领出口,不得勒索阻滞。凡欲为弓l水者,查其有三张船牌,皆听其便。至引水工价,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以为定夺。‘
  第十四款凡通商各口船支[只],一经水手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船管压,稽查偷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顾艇只,皆昕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敢有违,即按所索多寡,照例治罪,并照数追偿。
  第十五款凡通商船只进口,在一日之内,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送与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送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元。第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元。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元,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六款凡西洋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驳]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宫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第十七款凡西洋商民,每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送领事官,由领事官通报海关,便准其卸货下货,当最查验,其各货妥当,彼此均无受亏。西洋商人不愿自行计议税饷,另债[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税,亦听其便。如有事后异言,具不准听。至估价定税之数,若商人与安南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凡输税饷,以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倘西洋国人与海关不能定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过秤,先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称其斤重,即以所称,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西洋商人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作合。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后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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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法战争中文资料
1 署理英文馆教习柯理士为论述中国西南局势致总署函
(光绪元年四月十一日)
2 著广西巡抚刘长佑等严防黄崇英窜扰边境谕
(光绪元年五月十一日)
3 英使威妥玛为询问与越南订约手续事致总署照会
(光绪元年六月二十日)
4 总署重申越南为中国属国复威妥玛照会
(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三日)
5 钦差大臣李瀚章为滇省通商宜缓事致总署函
(光绪元年六月二十九日)
6 两广总督英翰为法军威胁粤滇边防事致总署函
(光绪元年七月初三日)
7 法署使罗淑亚为增辟商埠事致总署照会
(光绪元年七月初四日)
8 署云贵总督岑毓英为滇境不宜开商埠事致总署函
(光绪元年七月初八日)
9 两广总督英翰为抄呈与法领事往来函稿致总署函
(光绪元年七月十九日)
10 总理衙门大臣沈桂芬等与法国参赞会谈云南通商事宜纪要
(光绪元年八月初三日)
11 总署为云南通商有待详查致法署使罗淑亚照会
(光绪元年八月初七日)
12 罗淑亚为抄送法越通商章程致总署照会
(光绪元年八月十九日)
13两广总督英翰致总署陈报滇粤边境形势函
(光绪元年八月二十九日)
14 两广总督刘坤一就保全越南事致赵沃函
(光绪元年九月二十三日)
15署两广总督张兆栋致总署述遣还法浮函
(光绪元年十月二十七日)
16福建巡抚丁日昌为转送越南地图及图说致总署函
(光绪二年二月初十日)
17 钦差大臣李瀚章就滇边通商事致总署函
(光绪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18 云贵总督刘长佑奏通筹夷务慎重边防片
(光绪二年五月初一日)
19 广西巡抚涂宗瀛致总署陈报上思州传教活动函
(光绪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20 涂宗瀛致总署函述越南国王咨文
(光绪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21 著曾纪泽充任出使英法钦差大臣谕
(光绪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22 广西巡抚杨重雅奏报李扬才招勇潜赴越南滋事片
(光绪四年十月初六日)
23 著杨重雅剿办李扬才谕
(光绪四年十月初六日)
24 出使英法大臣曾纪泽奏报出洋日期折
(光绪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发 十一月初八日到)
25 两广总督刘坤一奏堵剿李扬才折
(光绪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26 刘坤一奏报赵沃收复驱骡等处片
(光绪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军机处交出)
27 总署为官军追剿李扬才事致法使白罗尼函
(光绪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28 两广总督刘坤一为李扬才率部入越事致总署函
(光绪五年正月十五日)
29 广西巡抚杨重雅奏请查办道员赵沃折
(光绪五年三月二日军机处交出)
30 两广总督刘坤一为咨呈与越南国王往来照会致总署函
(光绪五年六月初八日)
31广西巡抚张树声向总署函报追剿李扬才战况
(光绪五年七月初七日)
32 两广总督刘坤一向总署抄送越王咨呈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33 刘坤一向总署抄转越南要求留营助剿咨文
(光绪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34 南洋大臣刘坤一请嘱粤桂提抚留意越事致总署夹单
(光绪六年九月十四日)
35 出使英法俄大臣曾纪泽向总署抄呈就越南事致法国照会
(光绪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36 曾纪泽向总署抄送与商犀会谈节略
(光绪七年二月十九日)
37 南洋大臣刘坤一抄呈越南国王来信及复文
(光绪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38 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致总署论法越局势函
(光绪七年闰七月初五日)
39 出使英法俄大臣曾纪泽向总署陈报法有事于突尼斯函
(光绪七年闰七月二十日交出)
40 曾纪泽致总署论红江形势函
(光绪七年九月初二日)
41 广西巡抚庆裕为法人到镇南关观测地形事致总署函
(光绪七年九月十二日)
42 出使英法俄大臣曾纪泽向总署抄呈与桑迪里会谈节略
(光绪七年九月二十日)
43 曾纪泽向总署抄送致法外部照会
(光绪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44 前两江总督刘坤一致总署论越事函
(光绪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45 总税务司赫德向总署抄送华英日报论越事译文
(光绪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46 广西巡抚庆裕致总署抄送法人在越情况探报
(光绪七年十二月初四日)
47 庆裕致总署续呈法人在越情况探报
(光绪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48 庆裕致总署预筹安边策略函
(光绪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49 出使英法俄大臣曾纪泽向总署抄送法新报译文
(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50 云贵总督刘长佑等致总署论防法固边之策函
(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51 两广总督张树声致总署论越事边防并抄送法报译文函
(光绪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52 翰林院侍讲学士张佩纶奏保小捍边当谋自强折
(光绪八年正月初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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