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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清末教案.第二册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7101012043
  • 作      者:
    朱金甫等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华书局
  • 出版日期:
    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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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清末教案(第2册)》主要内容包括英使威妥玛为请将江省官宪殴逐英教士入奏事致奕訢照会,同治十一年正月初三日(1872年2月11日);英使威妥玛为英教士所领往江省游历执照并无模糊事致奕訢照会,同治十一年正月十一日(1872年2月19日);美使镂斐迪为请饬天津官府照赔教民损失事致奕訢照会,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1872年3月2日);英使威妥玛为闽省办理罗源教案未尽妥协事致奕訢照会,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一日(1872年3月9丑);英使威妥玛为古田教案完结事致奕诉照会,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五日(1872年3月13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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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续编:清末教案(第2册)》:
  大英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威,为照会事。
  昨晚接准文中堂暨列位大臣来函,内将同治八年福建罗源县教堂被毁之时教民受损各项,星领事官当经代为追赔。及同治六年冬月英民唐古巴被云南维西厅强留欺凌各一案,长言详示均已阅悉。查中华教民与中华官民涉事,而英国只关该民在教,即应自取干预之权,实为此理,屡经本大臣在署敷陈。惟查两国定约第八款内载,凡有传授习学者,一体保护。其安分无过,中国官毫不得刻待禁阻等语。凭此凡遇华民实因在教含屈,本国自不能不弓I约代为伸诉,以昭信实。此案星领事官代该华民催索赔款,实符斯理。盖在罗源县城匪但教堂被毁,而教民尤被凌虐,甚至其中薛姓系八旬老人,由街牵至县署,多方刑吓逼供。彼此数月往来行文闽省,仅将教堂器皿等项应赔洋银一千二百四十余元交付教士完清。其华民禀诉被损各项,计洋银二千五百八十一元,地方官只给洋银二百六十元。来函所云此项浮开虚赃,试问所开皆伪乎?本大臣历年驻华,每H阅视邸报,颇悉府县案牍,是不能纯疑该民之言成属子虚,其实被损各项,亦不能如来函所云,本与教堂无涉。总之,此案教堂被毁,教民受难,原属违背条约第八款。罗源县令陆如琨倘非如外言主使,亦似随同附和,事先既已失防,事后亦未设法经理,未闻有无照例奏参议处。若谓此案办理妥协,欲本大臣咨会本国入奏,实属事所难行。其唐古巴一案,另行备文照会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军机处照会档)
  691英使威妥玛为古田教案完结事致奕沂照会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五日(1872年3月13日)
  大英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威,为照覆事。
  本年二月初四日接准贵亲王照会,内开福州古田县地方拆毁教堂,业已修整,遗失物件均经照数赔偿,案已办结等因前来。本大臣查前据驻扎福州领事官星于去年十一月十九日所发详报,内称教堂内遗失物件估值洋银=百七十八元,教民谢赐恩失散物件估值钱二百五十四千七百九十六文。又洋银五十六元半,均已措缴,分别给领。至滋事之人,敝领事官以各款既经缴还,并无严催重惩之意,自当允为完案等情。相应照覆贵亲王查照可也。须至照会者。
  右照会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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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英使威妥玛为请将江省官宪殴逐英教士入奏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正月初三日(1872年2月11日)
英使威妥玛为英教士所领往江省游历执照并无模糊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正月十一日(1872年2月19日)
美使镂斐迪为请饬天津官府照赔教民损失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1872年3月2日)
英使威妥玛为闽省办理罗源教案未尽妥协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一日(1872年3月9丑)
英使威妥玛为古田教案完结事致奕诉照会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五日(1872年3月13日)
直隶总督李鸿章为美使所派委员僭拟照会事致总署咨文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八日(1872年3月16日)
英使威妥玛为派员面呈南昌所逐英教士执照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二月十八日(182年3月26日)
英使威妥玛为缮送英教士在南昌被逐节略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1872年3月30日)
附件:英教士高学海在南昌被逐详情节略
四川总督吴棠奏请与成都将军魁玉会办川贵教案片
同治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1872年4月29日)
德署使安讷克为申明对传教章程八条之意见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四月:十四日(1872年5月30日)
英使威妥玛为缮送贝领事在南昌被殴案节略事致爽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1872年5月31日)
附件:英贝领事往南昌查办教案复行被殴各节节略
成都将军魁玉等奏报酉阳教案应给银两已扫数交清摺
同治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1872年7月29日)
成都将军魁玉奏报法国参赞赫捷德抵渝办理黔江教案片
同治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1872年10月29日)
恭亲王奕诉等奏覆孟若望是否洋人无从悬揣应由黔抚查明摺
同治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1872年11月23日)
法使热福理为催还河南旧教堂等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初六日(1873年1月4日)
著加恩准已革提督田兴恕回籍交地方官严加管束事上谕
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1873年1月15日)
法使热福理为请咨豫抚归还南阳等教堂事致奕訢照会
同治十二年正月初十日(187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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