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应注重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好地区间社会保障水平的差异。宏观上要规定统一的基本保险制度,要保证地区间的平衡,微观上,中央政府应更多地担负起对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监督作用。同时,由于我国存在着东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保障水平也很不平衡,因此,中央政府应该通过转移支付手段在协调这种不平衡方面做出努力。
其三、鼓励和支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受经济发展水平低的限制,国家更不可能包揽过多,应充分发挥企业和个人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对于不同群体实行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覆盖。比如在养老保险方面,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我国可选择“2+2”的模式,即强制性的国家保险和企业保险与选择性的个人商业保险和家庭保险相结合,同时辅以各种形式的家庭自助养老,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体系。
其四、社会保障的基金投资使用。为使基金得到尽可能大的回报,可引入竞争机制,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托管人市场,将基金分割成几块,委托多家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一方面可以通过竞争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防止垄断性经营造成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还可以分散风险。为了分散风险,应借鉴欧盟国家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方面的经验,在投资方向、投资种类、投资时间上优化组合,可以进行金融投资,也可以进行实业投资,目的是实现保值增值。有投资就有风险,就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社会保障预算的制定上要相对独立于国家政府预算,通过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从宏观上控制保障的总体水平,保证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将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可靠。可以考虑制定《征收与托管法》,对社保基金从征收到支付各环节以及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营做出全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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