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幕上一切由于直接诉著人的感官世界,因此对于观看者来说,电影对人的思想和行为方式有着巨大的影响力,因此,为了保护社地各阶层观众的身心健康,电影在进入商品领域流之前,有关权威机构必须对其进行认真的检查,然后才能在影院和观众见面。
谁来担当这个权威性检查机构成员?以什么样的标准进行检查?
美国20年代制定“海斯法典”对影片规定了相当具体的所要禁止的镱头和内容,譬如表现裸体、暴力、接吻、挑逗性姿势等。可是影片制作人和发生人却认为,如果影片中缺乏这些内容和镜头,就卖不出票房,为了调和这一尖镜头,就卖冰出票房,为了调和这一尖锐的矛盾,海斯玩弄了一套“打擦边球”的把戏,既糊弄了教会,又讨好莱坞。可是这套把戏很快被会识破,在其压力下,1934年建立了一个对好莱坞具有强制权力的机构“法典执行局”由天主教徒约瑟夫·布里恩出任局,他手持执行局在大印,凡是没有有局长,凡是没有执行局印章的片子是严禁上蚬的,可是好莱坞在利益的驱动下依然如故,“禁止放映”成了一纸空文,最后不得不以”电影分级制“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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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电影的商业化和产品检查
电影是一种高成本工业产品,为了收回成本和进行再生产,它必须面向市场,必须进行商业化操作——这是世界各国电影业普遍认定的经营原则。当然,“电影”一词在这里只是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专指故事片(或称剧情片)而言的,并不包括把电影作为一种媒体来制作的其他非赢利性质的片种,如纪录片、宣教片、科教片、教学片和广告片等。
故事片是一种以虚构的故事情节和演员的模拟表演或动画来愉悦观众的文化产品。它可以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对观众起一定的教育作用。由于这种电影的制作需要动用大量高新的科技手段和耗费巨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必须通过放映市场,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观众,才有可能收回成本和获取利润,以便进行再生产。故事电影的谋利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谈论电影的商业化问題时,一个无法规避的话题便是产品的检查问题。电影由于其对群众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具有巨大影响力。所以绝不可能听由电影制作者为追求商业利润而任意拍摄。为了保护社会各阶层观众的身心健康,电影必须经过权威方面的检查方可进入市场。这条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为了达到公正的要求,电影检查也是由与制作人无经济联系、不对产品承担经济责任的第三方来执行的然而,在电影检查的问题上却始终存在一个难以解决的检查标准问题。电影作为工业产品不像其他产品那样可以按若干个质量数据进行检查。电影的内容包罗万象.根本不可能月条文形式作出此可此不可的规定。这一或那一镜头或画面的存在理由又既可以是艺术的,也可以是商业的,极难作出判断。它作为文化产品又不可能像其他文化产品那样,由于讳作成本低廉(或根本无成本可言)而并不在乎是否通过放行因此,在检查标准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对成本高昂的电影产品实施检查,并且作出部分删剪或全片禁映的强迫性决定无疑会引起制片者的猛烈反抗,而一部美国禁片史——也就是从实行电影检查到取消电影检查的历史所记述的,正是你们试图制订电检标准而最终遭到失败的历史。这也许足以jj明这个检查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不可能解决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电影在美国问世之后不久,各州、市议会鉴于其巨大的影响力,便纷纷立法,对电影的内容进行检查。女果州、市议会认为某部电影的内容不宜在本州、市范围内上映,该片即遭禁映,制片人除了自认倒霉外,别无他法。由于并不存在由国会制定的统一标准的联邦电检法,一部电影在不同州市有完全不同的遭际,成为十分常见的事情。随着电影制作的规模日益扩大,制作成本的日益增高和电影市场需求的日益旺盛,电影制片入对这种各行其事的检查标准便难以容忍了。电影制片与电影检查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尖锐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主张实行电影检查的人们强烈要求统一立法,然而美国国会和联邦政府仍然置之不理。
是国会和联邦政府反对对电影实行检查吗?事情恰恰相反:在1952年纽约上诉法院就罗西里尼的影片《爱情》遭禁一案作出第一个给予电影以表现自由的重要判例之前,电影一直被归类为娱乐品,无权享受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补充条款规定的表现自由的。但是,如何用明确的条文来规定检查标准乃是一大难题。国会和联邦政府人士都明确地认识到,要想用同一条标准来协调制作方(银行、片厂、影院)和消费方(具有不同价值观、道德观和社会偏见的各个阶层)的利益,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事情。于是,球被踢回到了制作方的脚下,即希望电影业对自己的产品实行“自律”,并建立一种可操作的自律制度。其具体作法就是由电影业自行建立一个产品检查机构,自行订立检查规则,用以代替各州、市的检查法。1922年,美国制片人和发行人协会宣告成立(它于1945年改成美国制片人协会),由协会出面聘请联邦政府内阁部长威廉·海斯出任协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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