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
音乐美学就像音乐学本身那样在定义上亦多有歧见,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不同时代人们对某一学术范畴的界线认识不一致,而更多是由于人们对问题的观察角度和对某一学科的任务认识不同。
首先我们来看看美学(aesthetic)这个词的原意。它源自希腊文,意思是“属于或关于能感觉到的事物;而不是思维的或非物质的事物”。美国的音乐学家威利·阿佩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认为:“音乐的美学是研究音乐与人类的感官和理智的关系的学科。”换言之,是研究音乐成品和人的感性与理性认识关系的。而美学这个词现在词典的解释是“美的哲学;美的基本原则。美和鉴赏力的科学”。所谓审美的研究应包括双重对象:一是审美的对象,这是一种客观的东西,它既可以是自然的,如各种自然风光;也可以是人的艺术创造物,如建筑、绘画、雕塑、戏剧、舞蹈、音乐等。二是人的主观审美过程,这是指对客观对象的感受和体验过程。故此德国音乐学家古尔利特在新编的里曼音乐词典中认为,音乐美学的研究对象:“一方面包括音乐的艺术作品及其丰富而全面的价值内容(作为客观的方面),另一方面包括音乐听觉的接触体验的方式(作为主观方面)。”有一部分学者则更多强调音乐美学对某个课题和问题的探讨,把这些作为其主要研究的对象。如日本音乐学家野村良雄在《音乐美学》一书中讲:音乐美学“是特别把对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探讨,以及关于音乐的表现力和表现方法问题作为自己的课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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