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国有企业的界定
对国有企业的界定可以从对政府公司的界定入手,对政府公司,美国的立法一直没有确切的定义,在目前使用的许多定义中,美国国家公共管理研究院(National Academy 0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PA)的定义相对权威:完全所有政府公司(Wholly-owned GovernmentCorporation)就是一种为实施授权法令中政府所安排的任务而成立的、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同时资产归政府所有并由总统或部长所任命的董事会或行政官来管理的企业;混合所有政府公司(Mixed-ownership Government Corporation)就是一种兼有公私产权、资产归由总统和私人股东所选择的董事会拥有和支配并通常倾向私人部门转化的企业。另外还有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就是政府支持企业(Government SponsoredEnterprises,GSEs),GSEs是联邦政府为了提高某一具体部门的信用流动而建立起来的,但归私人所有的企业,例如联邦房屋信贷银行(Iederal Home Loan Banks)。在美国,GSEs也是国家调控和管理经济的一个重要国有经济组织形式,所以本书将GSEs界定在国有企业的分析范围之内。
美国政府公司、政府支持企业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私人企业,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一个中间组织形式,就其根本性质而言,美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一般的经营管理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的政府形式,而主要是一种为实现联邦政府管理、干预社会经济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并且按照市场经济实体来运行的企业形式。所以本书所界定的美国国有企业是指以政府公司为主体,并包括政府支持企业在内的广义的国有企业概念。
这一定义下的美国国有企业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各种按企业标准规范运营的公共公司和股份公司,也有许多类似政府机构的管理局、基金会、协会;既有营利性的政府公司也有非营利性政府公司;既有国有民营也有私有国营的企业,如果考虑政府公司、政府机构和政府主办企业在实际运营模式等,很难将他们清楚彻底地分成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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