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借债,通常有两种性质。一种是为了支付衣食和婚丧疾病等费用的生活借贷,一种是为了支付生产费用的生产借贷。农民家产微薄,生产开支与生活开支互相牵扯,这两种借贷本来难以区分。但到清代,江南地区农民自有经济发展,生产投入增加,二者在理论上和实际上是应当加以区分的。当时这里的生活借贷虽然还普遍存在,但生产借贷已大量发生。有的农民“养蚕无资,贷钱于富家,蚕毕,贸丝以偿”,“富家实渔利,而农民亦藉以济蚕事”。有的“养蚕家,叶如不敷,往往贷钱买叶,奔走不遑。贫者至典衣鬻钱以济之”。这里的一些农民从事商品生产,籴米以食,由于粮价经常波动,并有颇大的季节差价。高利贷的利息负担,有时往往小于粮食季节差价。他们在高利贷剥削与商业资本剥削的两害之间取其轻,在秋收后将米当银,春荒时赎回食用,“较之现买,米价半贱,人以为便”。黄印在《锡金识小录》中所述无锡农民典质“种田米饭”,也是这类情况。有些佃农甚至是将米“投典贱质”,“希贸易以博利”。这些借贷关系,都应当是属于经营性质的资金周转。农民基于贫困的生活借贷,和基于生产投资增加的生产借贷,虽然都有维持农民再生产的作用,面对江南地区农业生产发展的事实,不区分这两种性质的借贷,并承认生产借贷增多,我们就会陷入社会经济发展,而农民只有贫困积累的矛盾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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