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仅规定发达国家应在20世纪末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恢复到其1990年的水平,但没有为发达国家规定量化减排指标。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COPI认为上述承诺不足以缓解全球气候变化;会议据此通过了“柏林授权”,决定谈判制定一项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2000年后的减排义务及时间表;同时,决定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除公约义务以外的任何新义务。
国际社会为制定议定书举行了多次谈判,但由于减、限排温室气体直接涉及各国的经济发展,与会各方难以达成一致。1997年12月1日至11日,COP3(又称“京都会议”)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终于完成谈判,与会各方终于在京都会议上就应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各国具体应承担的减排额度、减排时间表和减排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简称《京都议定书》),这是人类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而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或限排义务(见图2-6至图2-8)。
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55个《公约》缔约方批准且其中的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和占全部附件一国家缔约方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55%。
《京都议定书》第3、4条规定了附件一国家缔约方的温室气体定量减排指标。按照规定,附件一缔约方应该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二氧化碳、甲烷等六种受控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当量计),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比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2%,到2005年,附件一缔约方应在履行这些承诺方面作出可予证实的进展。
议定书为每个附件一国家确定了“有差别的减排”指标,即欧盟减排8%(各成员国具体的指标由其协商确定,这被称为“欧盟气泡”,其中葡萄牙、希腊、西班牙等欧盟国家不仅不减还可增加排放);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减排6%;俄罗斯、乌克兰、新西兰“零”减排;澳大利亚增排8%;冰岛增排10%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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