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需要指出的一点是:这个国内普通法作为普遍的习惯法,并不排斥局部性习惯法,比如仅限定于某个地方的习俗、限定于某个行业内部的交易习惯。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国内普通法调节的是国民的“国民性”一面,而国民的生活是有其非国民性之面相的,国民这一面相的生活依然是由局部性礼俗、习惯所调节的。举例而言,在商事领域,现代国家的普通法并不排斥地域法、行业法等民间习惯法,只要这些国民自己认为,这些习惯法已经足以满足其交易、合作之需。在民事领域,普通法也不排斥本土固有的传统礼俗,或在开放环境下形成的新兴的社会交往规范,只要相关国民认为,这些礼俗、规范对自己作为国民的自由、权利未构成伤害。毫无疑问,在社会各种规则中,国内普通法居于占先位置。但这种占先位置更多地表现为保证相关国民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他愿意,只要他觉得需要,他就可以选择国内普通法。
当然,由于普通法可能给人们提供更大便利,局部性习惯法可能因此逐漸被人遗忘,就像英格兰王室法院在司法竞争获胜之后那样。但是,就国内普通法内在的逻辑看,它无须刻意禁止人们以局部性习惯法解决问题。事实上,英格兰王室法院在有的时候也执行局部的习惯法,只要传统上此类行为属于局部性习惯法调整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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