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塔基方法。这一方法与其他的冲突法方法产生的原因不同。其他的方法都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初露倪端后,经过学者的粉饰和研究得到完善。这一方法确是在肯塔基州的法官手中得到塑型的。从实质上来说,他是对“最密切联系”的一种演化。“最密切联系”在确定应当选择的法域时,主张对法律关系(或者说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但是肯塔基方法则是考察案件与法院地的联系是否“足够且充分”。如果案件与法院地有“足够且充分的联系”就适用法院地法。这种方法与其他现代冲突法方法相比的最大优点在于“简单”,只需要考察案件与法院地的政策联系是否紧密即可,但是这种方法大多最终导致法院地法的适用。
(三)法则区别法
这种方法是冲突法成为法学的最早学说,其是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从此以后,根据法律规则的性质决定其域内或域外的适用,一直为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所承认。该学说从法则自身的性质人手将所有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他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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