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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商事仲裁.第七集.Vol.7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4647
  • 作      者:
    刘健勤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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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商事仲裁(第7集)》为《商事仲裁》的第七集,主要包括专论、理论研究、仲裁实务、域外撷英、仲裁员手记、案例选登、资料选登等栏目。该书稿件较为整齐,文字质量较高,资料的可靠度高。《商事仲裁》是武汉仲裁委员会公开出版的主要研究仲裁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连续性出版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倡通过理论研究解决仲裁实践中的问题。在学术研究的层面上,提倡和尊重有见地的自由争论和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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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美国商标专利局在现行“国际分类系统”③中,将电影列为第4l类即“教育和娱乐服务类”,同时《美国联邦商标法》④对服务商标的定义中包含以下内容:“电视广播节目等的标题、人物名字、或者其他区别性的特征内容可以被注册为服务商标……”由此看来,电影作品标题得到联邦商标法的保护顺理成章,然而事实并非这么简单。虽然《美国联邦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几十年来却只有系列作品如系列广播、电视或者电影节目的标题能够得到注册,美国商标和专利局在实践中一直拒绝为单个作品(包括音像和文字作品等)的标题注册服务商标。在美国商标和专利局看来,“每集(部)内容各不相同的电视或者广播系列节目的标题可以构成娱乐或者教育服务商标,因为此标题能够将这一整套节目作为一个不同的服务和其他服务区别开来,为其他人识别……而单集节目、电影、作品的标题充其量只有描述功能,没有服务商标的功能。”⑤不仅商标专利局如此,美国的专门法院——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⑥也数次在同类案件中维持商标专利局的不予注册裁决,联邦巡回法院也多次拒绝以联邦商标法保护单个作品的标题。⑦这些案件的判决都认为单个作品的标题不能作为商标被注册而得到保护,因为它们至多也就是“描述性”的,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认为它们是“通用词汇”。所以在美国:像《哈利波特》、《007》这样的系列电影或者丛书的标题可以注册为服务商标得到保护,但是《与狼共舞》、《落水狗》等这样的单部电影标题却不能注册,电影标题在联邦商标法上得到保护是非常不全面的。美国的行政和司法如此一致地排斥保护单个作品的标题,其深层动机也是为了保障宪法中的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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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  论
浅析美国电影标题的法律保护和仲裁体制
理论研究
《纽约公约》中的公共政策性质探析
——兼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
清偿代位语境下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透析
论我国仲裁保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思考与争鸣
论网上仲裁的仲裁地
浅析在网络购物中推广在线仲裁的可行性
论网上格式仲裁条款与消费者权益的冲突
仲裁实务
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和地区仲裁裁决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中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实务研究
仲裁员手记
论保险人诚信义务的履行
——兼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条款
案例选登
某电子通信有限公司与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移动电话代理销售协议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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