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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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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2009-2010年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13688
  • 作      者:
    吴庆宝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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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以《物权法)、《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担保法》、《保险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进入了资本市场和竞争市场繁荣发展的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相互依托,不断扩大自由市场经济体系的环境下,产生了许多法律问题亟需通过司法审判的方式加以规范。特別是近年来,各种新型法律关系使得经济生活更加复杂,新情况、新问题的产生,为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司法的现代化、专业化的步伐更加紧迫,司法审判的职业化水平被提到更高的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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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解答:(1)股权激励制度是公司改善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公司凝聚力,提高公司管理层、高管人员对公司忠诚度的重大举措。条件成熟的公司均可以采取类似手段,向管理层奖励股权、期权,营造为公司长期发展做贡献,必定得到公司丰厚回报的氛围。总的讲,于公、于私均是有利的。不论何种性质的公司、企业,均可以采取这样的手段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公司与员工签订股权激励协议时,当然可以明确约定如员工不忠诚于公司经营事业,公司有权收回股权,或者终止与员工股权激励协议的履行。通常应明确的内容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参与公司之外的同业竞争,出卖公司商业情报,违反公司章程的其他禁止性规定等,应当在协议中尽量细化,以避免回收股权的随意性。所以,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均有权收回奖励股权的。
  (3)激励制度可分几种类型实施:第一种是纯粹赠与股权,管理人员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公司股东,与公司更加紧密地同命运共呼吸;第二种是期权,规定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可以以一定的价位,通常是较市场价格低的多的价位,购人一定数量的股票,而这部分股票是可以投放市场予以变现的;第三种是管理人员达到一定的服务年限,公司按照约定赠与其一定数量的股票,这部分股票可以分期分批投放市场变现。除第一种情形之外,在二、三种情形下,管理人员不能成为公司固定的股东或发起人股东,不必因此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并不负有额外责任,只是其变现股票要受到分期分批等条件的限制。
  既然是无偿赠与的股票,公司当然可以收回,但收回条件应在协议中约定,或者按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并无临时的解释权。
  (4)既然以赠与股权为主,金钱低价买人股票为辅,证明管理人员得到股权并不同于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故公司在股权激励办法中应当明确享有奖励股权的管理者持股的权限范围。既可以规定其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同股同权;也可以规定其享有部分股东权利,如只享受分红,而不享受管理公司的权利;或者根本与公司经营管理无关,到期可以逐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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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释疑解惑编
第一章 公司法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第二章 担保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疑难问题阐释
第四章 保险合同纠纷疑难问题阐释
第五章 物权法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第六章 合同法疑难问题阐释
第七章 金融债权保护疑难问题阐释
第八章 民间融资疑难法律问题阐释
第九章 诉讼程序案件疑难问题阐释

下编 裁判精要编
第一章 金融资本市场风险防范与司法调整方法前瞻
第二章 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阐释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争议案件中应重视的几个主要问题
第四章 期货交易市场创新的法律调整方法
第五章 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法律问题阐释
第六章 合同效力与涉及犯罪责任性质认定规则阐释
第七章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深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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