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的认定和处理
对轮达公司、成润公司上诉请求:关于合同解除后损失计算有误问题,轮达公司提出为侨务办购房24套支出资金1800多万元,现轮达公司将房退回,仅值800多万元,相差1000万元,这部分损失应由侨务办补偿,轮达公司并提出要求对24套房屋进行评估。法院认为,一审时轮达公司没有提出评估申请,且24套房子原物退回时轮达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且侨务办并未使用该房,一审判决根据案情,判决侨务办补偿给轮达公司购房款的利息是正确的,对轮达公司的该条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轮达公司、成润公司提出其对不能履行合同没有责任,应由侨务办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轮达公司、成润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不当,应予纠正,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旧房改造合同》约定,侨务办负责拆迁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轮达公司应予协助,该合同因未能按时完成拆迁工作而不能开始建房,主要责任是侨务办的,但轮达公司提供的房子不能办理产权证也是住户不肯搬迁的一个原因,故一审判决轮达公司、成润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轮达公司、成润公司提出海协会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因为本案海协会与深建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履行,海协会在该合作建房项目中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轮达公司、成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侨务办提出轮达公司交给国土局1700多万元地价款系另一法律关系,应由轮达公司与国土局解决,一审判决由侨务办将该笔地价款偿还给轮达公司不当;轮达公司尚欠国土局地价款及利息和滞纳金共1.3 亿元,该笔款项也应由轮达公司支付,一审判决对此没有处理是不公平的。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合作合同有效予以解除,该地块归侨务办所有,对此当事人均无异议,侨务办现在拿回的土地是经批准可以开发的土地,故由侨务办偿还轮达公司、成润公司170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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