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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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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5,公司、证券、票据纠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811868
  • 作      者:
    奚晓明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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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0-2009)》分类集成。品牌奉献,独家出版。指引法律执业操作,提升专业应用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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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附指导案例5):公司、证券、票据纠纷》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大法官任主编。自创办以来,已经逐渐成为发挥民事审判指导功能、为民事审判实践提供参考作用的重要平台。尤其是该书中刊载的大量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因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终审判决为依托,充分阐释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具有论理严谨、解析透彻、权威性高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
    为进一步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和指导性案例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方面的独特作用,形成满足读者需要和方便读者阅读的长效机制,我们决定将自2000年至2009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全部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文章和指导性案例进行整合并独立编辑成书,按照不同纠纷类型分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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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票据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对于“以前”是否包括本数,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如双方所提交的证据中有关一些规定、规章的表述,对“以前”的解释,既有包括本数,又有不包括本数的理解,但通常“以前”与“以内”相近,“以后”与“以外”相近。从民事判决通常所确定的履行期限的解释来看,在某期日前履行也包括在该期日当天履行。因此,就本案所涉2003年8月31日前支付的约定而言,应当包括本数。
    《民法通则》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第三期转让金支付时间2003年8月31日前应当顺延至2003年9月1日前。魏利生称应以2003年8月30日为付款日期的主张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云龙关于付款日期包括2003年8月31日当天并应依法顺延至2003年9月1日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2)李云龙向魏利生支付第三期转让金的时间是哪一天。魏利生在2003年9月4日收到最后一笔款项130万元后,提出该130万元不是魏利生于2003年9月1日支付的。按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完成的交付方式,所涉及付款人受理转账支票业务的三联单中,第一联进账单(回单或收账通知),应当由李云龙持有,第三联进账单(收账通知)应当由魏利生持有。仅就第三期转让金中转账70万元的第三联单亦由李云龙持有,魏利生没有获得相关票据,以及郭家堡分社压票等情况来看,郭家堡分社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双方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一审期间双方对130万元转让金转讫时间的有关证据上存有争议。但该转讫时间的认定与否,并不影响对本案所争议的付款时间的认定。关于转账支票出票时间,郭家堡分社出具的证明、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对郭家堡分社压票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双方提供的有关票证、银行单据,均证实李云龙开出转账支票的日期为2003年9月1日,转讫日为2003年9月3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
    二审查明:李云龙向魏利生支付的第三期转让金为400万元,其中70万元为李云龙以同力达电业公司名义于2003年8月30日分3次开出转账支票付给魏利生的榆次大发物资供应站,郭家堡分社均于2003年8月30转讫,转账日期即魏利生收到日期为9月3日;200万元为李云龙以同力达电业公司名义于2003年9月1日开出转账支票付给魏利生的榆次大发物资供应站,由山西省晋中市城市信用社北山分理处2003年9月1日转讫,转账日期即魏利生收到日期为2003年9月3日。双方对以转账支票支付的130万元的出票时间存有争议。李云龙以同力达电业公司名义付给魏利生的榆次物资供应站的130万元转账支票存根及进账单第三联(收账通知)显示为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03年9月1日。留存的该转账支票显示填写的出票日期为2003年9月1日,郭家堡分社转讫日为2003年9月3日。郭家堡分社证明该支票为2003年9月1日受理,但由于工作原因送到郭家堡信用社的时间延迟,2003年9月3日才转讫。郭家堡分社明细账显示,李云龙2003年9月1日账户上新增有200万元贷款,130万元转账时间是2003年9月3日。该进账单第二联(贷方凭证)显示填写日期为2003年9月1日,转讫日为2003年9月4日。2004年4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晋中市中心支行对郭家堡分社压票行为,以晋中银罚字[2004]第l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为:同力达电业公司2003年9月1日送交的支票,金额为130万元,该分社2003年9月3日才提交到郭家堡信用社,2003年4日才交换到农行人收款人的账,压票l天。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与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为三个:(1)李云龙向魏利生支付第三期转让金是否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①合同最后的履行日期应当是哪一天;②李云龙向魏利生支付第三期转让金的时间是哪一天?(2)魏利生是否获得对李云龙所持股权行使反购的权利。(3)涉案争议同力达水泥公司的生产利润应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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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例
一、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编号:股权与股纠纷——二审001
合同约定的某期日之前履行是否包括该期日当天履行——魏利生与李云龙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当当事人对合同有不同的理解意见时,法院应当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合同解释方法对合同文本的内容和含义作合理的解释
案例编号:股权与股纠纷——二审002
如何妥善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及资产分割而引发的纠纷——钱碧芳和华宁公司与祝长春、华宇公司、祝明安及第三人汪贤琛股东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决议对全体股东都有约束力。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股权转让等事项
二、公司财产权纠纷
案例编号:公司财产纠纷——二审001
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定程序——雷远城与厦门王将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远东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权属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清算才能注销,清算是必经之程序,企业进行的诉讼活动不能代替清算活动,通过诉讼对资产的处理不符合清算程序
三、公司与股东的纠纷案例编号:公司与股纠纷——二审001
一起公司与股东间合同纠纷案的裁判与解析——太原东方铝业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与山西好世界保龄球娱乐有限公司定作与租赁电解槽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属于仲裁协议范围的,则可申请仲裁不可诉讼。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则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案例编号:公司与股纠纷——二审002
未实施到位的人民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额度能否转化为债权以现金方式支付——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人民政府制订的优惠政策属于行政政策,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故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四、证券纠纷案例编号:证券纠纷——二审002
法人未经法定程序消灭,其民事权利能力应当受到保护——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惠证券交易营业部、三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证券公司樊城代办处证券回购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成立和消灭,对法人经营范围的限制不等于法人资格的消火
五、存单纠纷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1
存单纠纷案件性质的认定与处理——关于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信用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信托
投资公司驻马店证券交易代办处等单位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在存单纠纷中,信用社在给客户办理挂失、转账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2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案的处理——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婺城支行、浙江超三超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工业物资总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对纠纷的性质界定至关重要,定性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违法借贷纠纷还是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也会对当事人责任承担产生很大影响。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3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认定问题——漯河市金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二七路支行与黄军业、郑州启顺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一般存单纠纷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的不同性质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很大。判断纠纷性质的关键在于查明出资人是否收取高额息差。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4
工行内部业务部门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中国工商银行承德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与石家庄市物融餐厅、中国银行承德分行、承德市宏盛商贸公司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房地产信贷部为商业银行的内部业务部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营业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单纠纷法律性质的确定——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市下陆支行与李德财、仙桃市解放农村信用合
作社、武汉中储物业发展公司等存单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为违法借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6
关于存款关系中存单效力的认定问题——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分行营业部与郑州市民营企业合作基金发展有限公司存款纠纷上诉案
裁判主旨:存单的效力取决于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存款关系真实,即使存单本身瑕疵亦不被认定为无效。银行应对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给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六、票据纠纷
案例编号:在存纠纷——二审001
银行对汇票疏于审查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云南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昆明市高新支行赔偿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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