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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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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2010年1月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1533734
  • 作      者:
    娄爱华译
  • 出 版 社 :
    厦门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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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百年大计,只有经过充分的理论准备,才能经得起上百年时间的考验。我国正处在制定民法典的前夜,全国人大的主要负责人计划在近几年内、民法理论界的执牛耳者打算在2010年内,完成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但尽管立法部门充分理解、理论界高度重视这一事业,由于长期的民法文化断层带来的缺憾,制定中国民法典的资料准备和理论准备仍嫌薄弱,急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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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应付数额依上述条款调解和确定时,如果承揽人未能在如此调整和确定后的10日内付给其债权人应付的数目及引发的费用,则所有人应从前述资金中为此等偿付;若此等数额少于承揽人应付给其债权人的数额,在按前述方式做出通知时或随后就相同事项对此等承揽人做了通知时,承揽人的债权人有权向所有人请求获得应得数额,且债权人享有与承揽人相同的优先权,可在所有人与承揽人所立合同规定的所有人应付给承揽人的余额的价值的限度内代位取得承揽人的权利。所有前述条款应适用于为完成任何工作或建造任何房屋而提供任何种类的材料的人,也适用于任何技工对此等房屋做出的已完成或履行的工作;其程序与前款关于已完成或提供的工作的规定相同,即提供材料的人应提供经证明的账目,而责任也同样应由该建筑物的承揽人或所有人承担并履行。若因通谋或其他原因,通过前述合同建造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应预付给其承揽人合同规定数目的金钱,且若此等给付完成后,承揽人仍应得价款不足以满足为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材料提出的主张,则所有人应在他收到此等工作的账目时,以他未曾为给付的方式,对已应付的数目负责。第2773条工人及材料提供人针对承揽人及所有人的权利已与承揽人缔约的t人及材料提供人,无权对已对他们做出偿付的所有人提起诉讼。若承揽人未做出给付,则他们可以扣押应得的金钱且有权代位取得承揽人的优先权。第2774条所有人对承揽人的预付款,对工人及材料提供人权利的影响所有人对承揽人给付的预付款,涉及工人及材料提供人时,应被视为并未做出,且不能阻止他们行使前条赋予他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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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民法典译丛总序
译者序言
路易斯安那民法典
序题
第1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法律的解释
第3章 法律的冲突

第1编 人
第1题 自然人和法人
第2题 住所殛其变更方式
第3题 失踪人
第1章 对失踪人财产的保佐
第2章 宣告死亡
第4题 夫与妻
第1章 婚姻:一般原则
第2章 婚姻的无效
第3章 婚姻的附随事项和效力
第4章 婚姻的终止
第5题 离婚
第1章 离婚诉讼
第2章 先予执行程序
第1节 配偶扶养
第2节 对教育出资或培训出资的请求权
第3节 子女监护
第4节 子女扶养
第5节 无效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程序
第3章 离婚的效力
第6题 主与仆
第7题 父母与子女
第1章 母亲身份的证明
第2章 父亲身份的证明
第1节 对丈夫的父亲身份推定;对父亲身份的否定
异议;父亲身份的确立
第2节 通过后续婚姻对父亲身份的推定以及承认
第3节 确认父亲身份的其他方式
第4章 成年人收养
第5章 亲权
第1节 父母对婚生子女的义务,婚生子女
对父母的义务
第2节 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第8题 未成年人的监护与准治产
第1章 监护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自然监护
第3节 遗嘱监护
第4节 法定监护
第5节 指定监护
第6节 监督监护人
第7节 家庭会议
第8节 监护豁免的原因
第9节 无能力监护、排除及剥夺监护
第10节 对监护人的指定、承认或确认,有义务申请指定监护的人及此等人的责任
第11节 监护人的管理活动
第12节 对智障者的永久监护
第2章 准治产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伴随着授予管理权的准治产
第9题 不能照看自己人身或财产的人
第1章 禁治产的原因
第2章 保佐人与监督保佐人的一般义务
第3章 禁治产的效力
第4章 禁治产的变更与终止
第5章 错误提起禁治产申请的责任
第10题 法人[废止]

第2编 物及所有权的不同类型
第1题 物
第1章 物的分类
第1节 一般原则
第2节 不动产
第3节 动产
第2章 物权
第2题 所有权
第1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对添附的权利
第1节 对利息的所有权
第2节 有关不动产的添附
第3节 有关动产的添附
第3章 通过协议转让所有权
第4章 所有权的保护
第3题 人役权
第1章 役权的种类
第2章 用益权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用益权人的权利
第3节 用益权人的义务
第4节 空虚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5节 用益权的终止
第3章 居住权
第4章 使用权
第4题 地役权
第1章 一般原则
第2章 自然役权
第3章 法定役权
第1节 对所有权的限制
第2节 分界圈圄物
第3节 通行权
第4章 意定的或自愿的役权
第1节 意定役权的种类
第2节 通过名义设立地役权
第3节 为需役财产的意定役权的取得
第4节 需役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第5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5题 建筑物限制
第6题 边界
第1章 一般规定
第2章 名义、时效或占有的效力
第7题 共有
……
第3编 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不同方式
第4编 冲突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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