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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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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反对有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著名异议:great opposing opinions in landmark supreme court case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09052009
  • 作      者:
    (美)马克?图什内特(Mark Tushnet)著
  • 出 版 社 :
    山东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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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生动可读,收录的内容对司法部门提出了全新解读,是任何对美国历史感兴趣的人都不能错过的读本。<br>    美国最高法院著名案例的异议第一次编辑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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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克·图什内特,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曾任教于威斯康辛大学与乔治城大学。研究领域为美国宪政理论、宪政史、比较宪法等.主要著作包括Out of Range:Why the Constitution Cant End the Battle over Guns(2007),A Cou rt Divided:The Rehnquist Cou rt and the Future of Constitutional Law(2005).The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2003),Taking the Constitution Away F romthe Courts(1999),Red,White,and Blue!A Critical Analysis of Constitutional Law(1988)等。<br>    译者简介:<br>    胡晓进,历史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研究领域为美国宪政史、法学教育史。合著《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翻译著作包括《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政治和命运》等。<br>    校注者简介:<br>    任东来,历史学博士.南京大学一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美国宪政史、美国外交与国际关系、<br>    任裕海,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南京大学外国语学院英文系副教授,历史系博士研究生。研究领域为跨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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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如果真的可以通过最高法院里程碑式案件中多数大法官的判决.来描述美国历史那么,又该如何看待这些案件中的异议7在种族、性别、隐私、工人权利以及更多其他问题上,如果异议成为多数意见,就会阻碍发展?抑或是纠正错误?<br>    《反对有理: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的著名异议》收录的十几份著名异议,涉及的案件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到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案、劳伦斯诉得克萨斯案.每一份都经过了编辑.但保留了法官的文采。研究最高法院的著名学者马克·图什内特提醒我们,法院的判决并非完全客观的宣判,它们实际上是由具有派性,的高智商人群作出的政治声明。图什内特向读者介绍了法院异议的具体概念,并交代了每件案子的来龙去脉,填补了最高法院历史的空隙,让我们可以概览每次争议。的核心问题。在每起案件中,图什内特都提到了如果异议成为多数意见可能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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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我们的宪法传统颂扬伟大的异议者约翰·马歇尔·哈伦、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威廉·道格拉斯。在一个层面上,原因很清楚:他们与那个时代的主流宪法观念背道而驰,但历史证明他们是对的。国人开始明白他们的宪法意见是明智的,盛行一时的多数意见是错的。<br>    这是一种令人欣慰的说法,但事实是,异议者一直不乏其人,我们却完全不知道历史会认可谁、抛弃谁。一旦我们意识到,也一定会意识到,有些异议者在表达不同意见时就错了,以后仍然是错的,这样一来,关于异议的叙述,以及历史如何决定谁赢谁输,就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了。<br>    我认为,一开始我们就摆出一些理由,怀疑现有的异议观,很有用。假如你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读了案子的辩诉状,也听了庭辩,并与其他大法官讨论了案情,他们看的也完全是相同的材料。你认为,宪法要求原告获胜,这才是正确的解读与解释。五六个甚至八个同事都不同意你的看法。他们解读法律材料的结果是,认为原告输了。你竭尽全力证明他们弄错了,但他们仍然无动于衷。法院发布判决意见,支持被告。<br>    我们习惯于认为,你应该、或者至少可以发表异议,解释你与同事意见不一的理由。然而,怀疑者可能会认为,发表异议难道不是自我放任吗?<br>    基本上毫无意义,很可能适得其反。毕竟,你和同事看的都是同样的材料,凭什么你就认为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比同事们的看法更合适?当然,如果你认为他们能力不如你,或者不如你对待工作尽职尽责,你大可以反驳他们的结论,但是,这样一来,你是不是有点妄自尊大吗?<br>    最后,发表异议你又能得到什么呢?没人支持你的观点,无论你怎么做,原告都会空手而归,得不到救济。多数法官宣布的意见才是法律,将来法院也只会援引多数意见——而非你的意见——作为解释宪法涵义的依据。你也许寄希望于自己在异议中说的一些话——比如,“多数意见将判决仅限于本案涉及的事实,这很好”——可能会引导低级法院法官按照自己希望的那样解释多数意见。可是,多数意见就摆在那儿,每个人都可以解读,愿意按照狭义的方式解读的法官,不需要你的指引(愿意广义解读的法官根本不会听你的)。<br>    你可能会觉得,发表异议表明自己曾尽力争取,但最终失败了。所有的这些只意味着,你自己的感觉可能会好那么一点点,可以向你希望得到支持的那些人表示,你和他们是一起的。总之,即便原告的结局更糟,你也会感觉更好一些。忽视真正输掉案子的人的感受,把异议看做是用一种不引人注意的方法,来安抚自己的良心,这是可以理解的。当然,有时候你会认为,肯定地附和多数大法官的判决,等同于与恶魔合作。这正说明了一个现象:“某某大法官不同意”,但没有发表完整的异议意见。(当然,今天的法律助手不会让大法官如此简单地脱身,让法律助手起草一份异议很容易。)<br>    更有甚者,发表异议可能对法律本身有害。欧洲大陆的法律传统非常在意这方面的问题,有些欧洲国家规定,法官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通过谈话或私人信件透露自己不同意法院的判决,都是犯罪行为。理由是,出现公开发表的异议会使某些人——比如站在失败一方的人——有理由坚持自己对法律到底是什么的信念。而且,一旦坚持这种信念,他们就会据此行动。假设法院判决说,依据秘密证据将美国公民判定为“敌方战斗人员”是违宪的,除非政府完全能证明,公开证据对战事不利。你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政府只需声明公开证据对战事不利就行了。你的异议可能会鼓励政府官员继续依据不能公开的脆弱证据关押某些人。他们可能希望你的异议会向低级法院法官传达一个信号:他们不必过于严格地适用多数大法官的"完全证明"标准,或者他们会希望,当案件到达你所在的法院时,你自己会按照亲政府的方式适用那个标准。<br>    当法院需要政府官员与普通民众的支持,以保证法院的判决真正得到实施时,发表异议可能会削弱法治的担心就更重了。典型的例子就是学校隔离案(见本书第11章的讨论)。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及其同事们的法律分析结论是,种族隔离违宪,但他们担心,异议会向判决的反对者——他们知道有很多反对者——提供炮弹,指责法院的行为不合法。当异议意见本身就时常提出这种指责时,这方面的担心就更甚了,这些指责,有时是暗藏在自身的法律分析中,有时是通过毫不掩饰的陈述:多数意见的判决不是法律分析的结果,而是多数大法官个人偏见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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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为什么异议?\001<br>第1章 “立法机构应该享有司法机构享有的所有尊重”\001<br>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年)<br><br>第2章 “经验使人智慧”\014<br>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1819年)<br><br>第3章 “宪法是为那些人及其子孙后代而制定通过的”\025<br>德雷德·斯科特诉桑福德案(1857年)<br><br>第4章 “让黑人种族进入纯粹公民之列”\037<br>民权案(1883年)<br><br>第5章 “这里没有等级”\056<br>普莱西诉弗格森案(1896年)<br><br>第6章 “辩论的空间与真诚的不同意见”\066<br>洛克纳诉纽约案(1905年)<br><br>第7章 “人们因为害怕女巫而烧死女人”\076<br>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案(1927年)<br><br>第8章 “几乎所有的事——婚姻、生育、死亡都可能以某种方式影响商务”\083<br>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劳克林钢铁公司案(1937年)<br><br>第9章 “种族主义的丑恶深渊”\094<br>是松诉美国案(1944年)<br><br>第10章 “避免不公平的差别对待”\107<br>戈塞特诉克利尔案(1948年)<br><br>第11章 “我们的判决不是终止而是开启了围绕种族隔离的斗争”\112<br>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1954年)<br><br>第12章 “无论说得多么好听,都是认为法官无所不能”\129<br>贝克诉卡尔案(1962年)<br><br>第13章 “贫乏的比喻注定只会扭曲而非启发问题”\143<br>阿宾顿学区诉谢默案(1963年)<br><br>第14章 “我在本案中找不到所谓的宪法隐私权”\153<br>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案(1965年)<br><br>第15章 “本案争论的问题是权力”\163<br>莫里森诉奥尔森案(1988年)<br><br>第16章 “不要相信这种话”\179<br>劳伦斯诉得克萨斯案(2003年)<br>结语\188<br>参考文献与拓展阅读\191<br>和而不同 以理服人——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的异议\197<br>译者附言\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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