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经济观/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
美国仅有的经济解释的研究工作,似乎就是特纳教授以前在威斯康星大学,现在哈佛大学开过端绪。在这位卓识的学者和思想家指导之下,我们第一次看出了国内的物质环境对于美国政治的影响。在他的领导下,我们才得到了一本极端重要的解释联邦宪法运动的著作:利比的《十三州联邦宪法投票的地理分布》。
特纳教授在该书的序言里,指出这种研究希望有助于“了解美国政治史与其所基的地文、社会和经济等条件之间的关系……大家一向仅仅注意于州界与南北美的界线,曾使我们政治史上的许多问题弄得隐晦了。同时,历史的经济解释也始终受到漠视。在研究美国宪法史上的各州独立主义的斗争时,作者当然应该把州别作为一个政治因素。但是从地方主义与民族主义的兴起与发展上看,我们更须指出巨大的社会经济的分野的存在。这种分野不受州界的限制,在政治史上自成了各个单位,每当他们的经济组织发生了变动,他们也就跟着改变了政治态度,乃至于分裂成为新的派别”。
虽然这种假说,即经济因素在政治制度的发展上是一个主要因素,曾被应用在一两种谨严的著作上面,并且被为一种哲学的学说加以研讨,但却不曾被应用在美国历史的研究上——当然更不曾获得过必要的详尽的分析。它也没有受到过历史专家的应有的注意。相反,大家却常有加以漠视乃至于近于轻蔑的倾向。这种对待的态度当然是不当的而且是轻蔑的;有如柯宁汉所指出的,没有假说的效用只有到它发挥至最大极限时,才能够予以决定。根据法令、国会的辩论、记录和外交文件写出巨著,比确定经济因素的任何主要集团的地理分布与政治作用远为容易。经济决定论的学说现在尚未建立起来,不到那时,它是不曾受到欢迎的。
经济因素在历史上受到了忽视,而在私法和公法的研究上尤其受到漠视。此中的理由是明显的。这些科目的教学目的注重在实用方面;在这方面的研究学者并不多见;同时“例案”的教学法也不能鼓舞从事综合的研究。甚至初步的工作也付之缺如。没有人致力说明美国私法发展的表面情形。没有人试图把这一方面的历史材料汇集起来,提供给一般学生。__般对于美国法律史的知识大都获自法官们偶尔发表的论文,这些文章多数是简短的而且不乏事实上和观念上的荒谬的错误。
这一方面,即对法律进化的批判的解释——以变动不居的和法律息息相关的经济过程解释法律,英国也不比我们高明多少。英国学者的确创作了许多可观的关于法律的历史著作,例如波洛克和梅特兰的伟著;他们曾经汇集了巨量的资料,例如塞尔登学会的出版物。但是除了梅特兰偶尔提出一些断片的启示之外,谁也不曾尝试过解释的工作,谁也不曾致力于把法律现象与经济变革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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