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责任的构成 ,[考查频率] ☆(2005年,单选)
1.归责原则。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国际责任主要限于对外国人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家赔偿责任,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但是由于国家责任范围的扩大,各种责任制度的规定日益复杂,现代国际法倾向于采取无过错原则。 2.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国际不法行为是国际法主体所做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依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国际责任条文草案》,该行为必须具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国际法律责任才能成立。
(1)归因于国家。此条件是国际不法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某一不当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或者说该行为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主要有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国家机关在有关事件中必须以其资格来行事,不论该机关是立法、行政、司法或是其他机关,不论其对内或对外行使职务,也不论其在国家体系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国家内地方政治实体的机关的行为,或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在该机关的职权或授权范围内,则被视为是该国的国家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这些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国家行为。
并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一般不应视为国家行为。但是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代表,由于他们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即使是私人行为,如果损害了外国的利益,一般仍由它们所属的国家负责。至于其他个人损害他国利益的私人行为,不应归责于国家。如果国家纵容或唆使个人或一群人侵犯外国的权益,则该国应负责任。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一国或国际组织将某个机构交与另一国支配,如果支配国为行使本国的政府权力要素而行事,则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的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不应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或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当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有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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