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06年启动的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欧盟也没有错过发言的机会。曼德尔森曾向中国官方正式提出延长药品专利保护期限的建议。WTO并没有对超过20年的专利保护作出硬性规定,欧盟如此快速地先声夺人,无疑是要求中国对欧盟企业实行超水平的专利保护。欧盟兵不血刃的用心不言自明。
其他一些主要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美国和欧盟,先后与我国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谅解备忘录或协议。①大有黑云压城、大兵压境之势!
(二)堵截围剿,对中国出口产品和生产企业合围封杀
堵截突出表现在美国的“337调查”和欧盟不断设置高技术标准等方面。自1986年遭受第一起“337调查”至2006年6月为止,我国共遭受53起“337调查”。其中有47起案件涉及发明专利纠纷,占总数的88.7 %。②知识产权纠纷的核心是发明专利,而这恰恰是我国企业的软肋,是我国频遭“337调查”的主要原因,且调查结果惨烈。以1996-2005年涉及我国的39件“337调查”案件为例,我国胜诉的仅4件,③胜诉率为10.2 6%。
欧盟封堵中国出口产品的撒手锏是不断提高“技术标准”。从表面上看,提高“技术标准”似乎与知识产权不相干。而实际上,中国出口产品要达到欧盟不断提高的技术标准,需要利用欧盟的专利技术。高昂的专利许可费及增加的其他费用,令我国不少出口欧盟的企业望而却步。
围剿则突出表现为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抢占市场,提高其垄断地位,对我国企业构筑专利技术壁垒。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实行技术垄断。在其产品进入中国之前,跨国公司便抢先在中国与其产品相关的领域大量申请专利,挤压中国企业的创新空间。④跨国公司利用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尤其是通过申请数量庞大的专利技术,不断提高其垄断地位,对同行业的中国企业形成专利包围之势,使其难以绕开这些精心布置的专利“地雷阵”,很多国内企业只能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进行技术创新,竞争范围越来越小,风险越来越大,产业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