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遗产概念的确立<br> 文化遗产的概念可追溯至近代西方考古学中出现的“文物”一词。20世纪初期出现的“文化财产”这一概念进一步扩大了“文物”的内涵。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和1970年《关: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均使用了文化财产的概念。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则使用了“culturalobjects”的概念。国际法文件中的文化遗产概念是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正式确立的。该公约第1条将文化遗产定义为:“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可见,《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的文化遗产指的是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br> 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文化遗产”这个术语较新,更强调民族精神与身份承继特性,内涵更为广泛,如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文化遗产,而“文化财产”的内涵较狭窄,多指有形的文化遗产而且偏重于经济价值。<br> 2.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br> 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世界文化遗产人选标准的变化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1975年,世界遗产委员会首次颁布了《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规定了收录《世界遗产名目》中的世界文化遗产的6条标准;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又颁布了新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制定了新的世界文化遗产人选标准。1994年操作指南在1975年操作指南的基础上新增了“技术类”遗产、“现存文化”遗产。第二阶段: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融合推动了文化遗产概念的发展。在传统上,人们往往从“纯文化”的视角孤立地看待文化遗产,将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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