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与主权相联系的各项权利;(二)反对使用武力或使用武力相威胁;(三)互不侵犯各方边界;(四)维护各个国家的领土完整;(五)使用和平方式解决争端;(六)不干涉他国内政;(七)承认人权以及包括思想、良知、宗教与信仰自由在内的各项基本自由权利;(八)人民平等与自决的权利;(九)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以及(十)根据善意原则履行国际义务。通过考察上述十项原则的具体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这十项原则其实是对《联合国宪章》第2条所表述的7项基本原则的一个重申。尽管该原则宣言在当时只是一项政治性的宣言,但由于参加国(包括前苏联)大都来自欧美发达国家,因此该原则宣言具有很高的规范性价值。尤其是该宣言第6条还对不干涉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各与会国将不得无视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对属于其他与会国的内部管辖范围内的内部事务进行任何干涉,包括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干涉,单边的或集体的干涉。因此,他们也将被禁止针对其他与会国开展任何形式的武装干涉或者利用这类干涉形式相威胁。”
上述宣言对不干涉内政原则作出了与以往联大相关决议比较一致的规定,如禁止任何形式的干涉,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干涉,单边或集体的干涉,并且还强调了不得进行武装干涉并以之相威胁。而且,订立这一原则的包括了当时美苏等35个欧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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