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统治期间(1154—1189)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最终产生了王室法院体系以及一种在全英格兰普遍适用的法律。这一运动始于王室对英格兰境内的全部土地享有所有权的落实。
在讨论王室法院之前,我们有必要对令状制度进行一番简要论述。时至今日,任何人如提起民事诉讼,可能仅需要向一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相关诉讼文书(papers)即可。原告提起的诉讼文书称为“请求陈述书”(statement of claims)、“诉状”(complaint)或类似的名称。副本则以这种或那种方式送达被告。
但是,在12世纪,人们提起诉讼需首先得获得谘议会的同意。人们不得不从“文秘署办公室”(Chancellors Office)购买一式签发至处理争议法庭的令状。所谓“令状”,也不过一纸信笺而已,令状命令法院审理案件。谘议会决定可签发令状的类型,而国王以及谘议会面对的事实情况是,任何从社区(地方)法院和领主法院攫取司法执行权的尝试都将是有悖传统的。因此,司法执行权的中央集中过程是渐进的,且主要集中至那些中央政府有强烈兴趣的案件上。在这些案件中,最为主要的当属土地方面的案件,因为土地实际上是当时财富唯一的渊源。
国王法院曾一直有权决定直接封臣之间的土地案件,直接封臣直接对王室负责。较小领主之间的纠纷由授予他们土地的领主(同时是受贡领主)的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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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