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行业协议是指由出版商、版权人和图书馆等有关各方经协商一致就版权作品的复制问题所达成的一项妥协。与法律的直接规定相比,这种在自愿基础上实施的合意行为在实践中具有较宽泛的适用范围和较灵活的适用性;经有关当事人协商达成的行为规范亦可根据复制对象及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补充或者修改。其实,制定复制行为行业规范的努力早就已经开始,如1935出台的《君子协定》和英国的《公平复制宣言》等。报告认为,应在对这些行业自律规范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后,再去寻求立法途径解决图书馆的复制问题。另外,报告也承认,通过立法途径难以解决公司法人为其内部研究人员使用的多件复制品的复制问题,尤其是那些营利性组织自行复制或者图书馆为其复制多件复制品的问题;而通过自愿协议将有可能使该问题迎刃而解。如此,在出版商不愿未经其同意即可复制的情形下,图书馆可设立一种版税清算机构(clearinghouse)并通过该机构从出版商处获得许可从事复制行为,或者根据出版商的请求,收取并向其转交版税。
综合前述报告提出的建议,可以将其对图书馆复制的限制条件简要归结为以下几点:(1)仅限于非营利性组织;(2)提供的复制品仅限一件;(3)每期期刊的复制量限于1~2篇文章;(4)其他作品限于该作品的合理部分;(5)如读者请求复制整个作品,则复制只有在该读者向图书馆提交书面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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