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那座古代希腊神殿般的大厦里面,在那美的大理石装饰面背后,“大法官竞相施加影响;法院本身也受制于社会上更大范围的权力斗争。这本书写的是大法官之间的斗争,以及法院与国内政治对手的斗争。”说白了,作者就是要给法院这个美国政府中神秘的司法机构祛魅”,还其政治机构本来的面目。
《风暴眼:美国政治中的最高法院》不仅是各大法学院必读的宪法类教科书,还以其卓越的研究水准、小说般的行文风格、生动的内幕花絮和老练的政治眼光,成为了解美国最高法院及美国政治生活的经典佳作。与国会和政府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似乎以其超然独立的姿态远离公众生活。
宪法研究专家奥布赖恩紧跟最高法院的历史足迹,试图还原它作为政治机构的本来面目,它不再是“最不危险的部门”,而是深陷于塑造美国政治与社会的权力斗争之中,成为政治争议的“风暴眼”。
第一章 争夺权力
1969年8月,一个炎热的夜晚,21岁的诺尔玛·麦科维走在回汽车旅馆的路上,旅馆位于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市郊外的一条支路边。她是嘉年华娱乐团的临时工,人称“小仙女”。正当她准备回房间时,三男一女袭击并轮奸了她。接着,嘉年华娱乐团和“小仙女”来到得克萨斯,几个星期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小仙女”麦科维高中就辍学了,离婚,带着一个五岁的女儿,几乎身无分文。她也想堕胎,但没有成功。像大多数州一样,那时的得克萨斯,若非为了挽救妇女生命,是禁止堕胎的。“在得州,所有合法的医生都不愿碰我,”诺尔玛·麦科维回忆道,“有个医生开价五百美元,但他没有行医执照,我不敢把自己交给这样的人。就这样,我大着肚子,没有婚姻,没有工作,一个人无依无靠,焦头烂额。”
这就是麦科维自己最初讲述的凄凉身世,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真的。她确实没有钱,又怀着孩子,但并没有被强奸。将近二十年后麦科维才坦言,强奸这一节是她自己编造的。当地的一名医生告诉她,她不能在得州堕胎。“我就撒了这个谎,因为我当时很想、很想把孩子打掉,我以为这么说可能会好一点,但还是不管用。”麦科维最终生下了这个孩子,交给别人收养。达拉斯的一名律师小亨利·麦克洛斯基,为孩子找了一个麦科维从未谋面的收养人,还介绍麦科维认识萨拉·韦丁顿和琳达‘科菲—两位刚刚从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女研究生。得州法律禁止一切堕胎,除非是“为了挽救母亲的生命”,三个女人决心挑战这项法律的合宪性。她们的目的是要确立妇女“控制自己身体”的宪法权利,并融入更为广阔的历史性运动和政治斗争。
以这名妇女个人抗争开头的故事,最终将演变成政治纷争的传奇。“小仙女”化名“简·罗伊”,起诉得州达拉斯县负责刑事案件的地区检察官亨利·韦德。这桩试验案,引出罗伊诉韦德(Roe v.Wade,1973)这样的划时代判决,最高法院承认妇女有控制自己身体的“基本权利”。这一判决不但使堕胎成为全国性的政治话题,而且又一次让最高法院处于政治争议的风暴眼。四分之一多个世纪过去了,整个国家在堕胎问题上仍然分歧严重。时间流逝,世事沧桑变幻,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换了新人,罗伊案的最初裁决也没能经受住时间考验。如今的伦奎斯特法院放权给州和地方当局,让它们来限制堕胎。而当年的诺尔玛·麦科维也公开抨击罗伊案和堕胎权运动。
从罗伊案到后来的韦伯斯特案(Webster 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1989)、凯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Casey,1992)与卡哈特案(Stenberg v.Carhart,2000),大法官经历了坎坷曲折的判决之路。这些判决揭示出法院内部的政治斗争,大法官对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角色定位的不同看法,以及通过司法判决制定政策的可能性与局限性。这些问题和案件可以说明,我们在这本书中该如何考察最高法院的判决过程以及它在美国政治中所扮演的角色。
堕胎、最高法院与美国政治
1971年5月4日,当罗伊诉韦德案列入最高法院的待审案件表时,几乎没有引起公众注意。它不过是从4 500多起案件中挑选的极少数案件中的一个,得以在下一个开庭期进行庭辩和听审。《纽约时报》的报道很简略:最高法院“同意考虑,州政府否认妇女生育自主权的反堕胎法,是否侵犯了怀孕妇女的宪法权利”。最终,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影响所有州的法律。但在那时,尚无法预见最高法院是否会或者将如何判决此问题。
就在一个月前的美国诉武伊奇案(United,States v.Vuitch,1971)中,最高法院以微弱多数认可了哥伦比亚特区的堕胎法,该法规定,除非“为保全母亲的生命与健康所必需”,禁止堕胎。通过支持这样的立法,最高法院增加了在华盛顿市堕胎的便利性,但并没有涉及妇女是否拥有堕胎的宪法权利。在法院意见中,布莱克大法官写道,哥伦比亚特区的立法,笼统地允许出于“健康”原因而堕胎,并没有不合宪之处。最高法院中最开明的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发表了不同意见。他认为该法“过于含糊,所以无效”,因为这样的法律无法肯定心理问题——比如怀上一个本不想要的或非婚生的小孩所带来的焦虑与耻辱感,是否也构成健康因素,从而允许妇女堕胎。哥伦比亚特区的堕胎法是当时全国最开明的堕胎法之一;不像得克萨斯,还在使用1854年制定的法律。
放宽堕胎法的运动贯穿于骚动的1960年代,与“性革命”和争取女权相伴相随。然而在某些方面,赞成自由堕胎的妇女们所倡导的法律改革,不过是要回归一个世纪前堕胎的法律地位。直到19世纪中期,大多数州允许在胎动——胎儿在母体内第一次活动——之前堕胎;胎动之后堕胎往往也只算轻罪。内战后,反堕胎分子说服各州收紧堕胎法。到1910年,除肯塔基外,每个州都将堕胎定为重罪。绝大多数州规定,只有为了拯救妇女生命才能堕胎。但是到1960年代末,十四个州放宽了相关法律,如果妇女健康受到威胁,胎儿有可能畸形,或者是妇女遭到强奸或乱伦之害,都可以堕胎。阿拉斯加、夏威夷、纽约和华盛顿四州走得更远,取消了对妊娠早期堕胎的所有刑事惩罚。
到1971年罗伊案开始庭辩之际,布莱克与哈伦都已退休。布莱克是最高法院自由派的领头雁,哈伦则是当时最保守的大法官。两个人都不同意将自由堕胎纳入宪法权利范畴。在武伊奇案的讨论会上,布莱克不愿承认“妇女有随意处置自己身体的宪法权利”。伯格也这么看。他反对“妇女对自己身体拥有绝对权利”这样的论调。没有了布莱克和哈伦,最高法院残缺不全。理查德-尼克松总统新近提名的小刘易斯·鲍威尔和威廉·伦奎斯特两位大法官人选,还有待参议院的批准。
1971年12月13日,首席大法官伯格简单地宣布,“我们现在开始听审第18号案:罗伊诉韦德”,然后就进入庭辩环节。萨拉·韦丁顿虽然是第一次站在大法官面前,但是坦然自若。她没有提及麦科维被强奸的事。也没有说,自己是得克萨斯州卫理公会牧师的女儿,并在1960年代末,21岁时跨越国境到墨西哥去堕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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