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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6528273
  • 作      者:
    孙莹编译
  • 出 版 社 :
    南方日报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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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近距离看美国传媒业 中国新闻人必读教程
  林达 江艺平 展江联袂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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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莹,曾任《21世纪经济报道》和《南方都市报》记者。2004-2007年在美国攻读媒体研究硕士学位,其间,在美国纽约州中部最大的日报《The Post-Standard》实习,成为该报数十年间唯一的国际实习生,实习期间每日撰写一至数条新闻,还发表了数篇本地头条。她就读的纽约州雪城大学纽豪斯新闻学院,在全美新闻学院中排名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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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一个年轻的中国女记者,负笈美国攻读大众传媒课程。完成学业并带回这。作者对中国新闻无“法”有切肤之痛,因此她眼中的美国同行与法律之种种,既可作观照,亦可资借鉴。对国内传媒人以及须和传媒打交道的许多人,《美国传媒人的法律读本:记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部堪作“手册”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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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很多新闻系学生会说:“我想学的是如何采访,如何摄影,如何编辑。我并不想当律师,报社自然会雇有律师,我不需要担心有关法律的事情。”但事实上,你们中的许多人,会比自己想象中更早进入媒体的中层,而这时你不太可能回到学校里重新修习有关媒体法律的课程。因此,我相信这本书的内容会对许多媒体工作者有帮助。从这本书中,你可以知道什么时候应该找律师,如何描述你所遇到的麻烦。以及如何理解律师的意见。实际上,很多学生都感到意外,因为他们没有想到这门课的内容,会对他们的职业生涯如此有用。
  ——美国雪城大学纽豪斯新闻学院首席教授 杰伊·B.怀特
  新闻业与每个人切身相关,法律也是。美国法律是案例法,就是人间发生一个个悲喜剧,它的冲突由法律规范裁定。所以美国法律课很好听,新闻法律是双倍有趣,让你训练了逻辑思维能力,理解了人世冲突之复杂性,还听了故事。事后会发现。自己不仅是得到知识,而且整体有所提高。
  ——畅销书《近距离看英国》系列作者 林达
  一个年轻的中国女记者,负笈美国攻读大众传媒课程,完成学业并带回这本书。作者对中国新闻无“法”有切肤之痛,因此她眼中的美国同行与法律之种种,既可作观照,亦可资借鉴。对国内传媒人以及须和传媒打交道的许多人,本书都堪作“手册”之用。
  ——南方报业传媒集刚副总编辑 江艺平
  孙莹的这本新闻从业者法律宝典,虽为她负笈大洋彼岸时习得的他山之石,但极具本土意义。一来中国新闻人亟需基本法律知识的支持,二来经过三十年开放他山之石已可攻玉。言论和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信息公开、诽谤、隐私、著作权等法律问题在中国大量出现,可以说游离在法律知识之外的记者不是好记者。本书一大特色是深人浅出、娓娓道来。书中融人大众文化元素,尤其是基于新闻与法律交织的真实故事的好莱坞电影,把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和法理知识诠释得既趣味盎然,叉丝丝人扣。此外,相关案例背景的介绍非常清晰和准确,超出了现有的翻译和研究作品。
  ——北外国语大学教授 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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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另一种人也享有“绝对特权”,就是法庭上的证人。假设一个场景:一个炎热的7月凌晨3点,某人因为酷热睡不着觉,这时看见邻居手里拿了个汽油桶,鬼鬼祟祟出了门。五分钟后,隔壁一家商店起火了。第二天,警察来调查火灾原因,某人成了出庭证人。如果这位证人在法庭上说出他的所见,是否会被诉诽谤呢?很明显,证人无法用证据证明他那天晚上所见的一切。因此,美国法律保护证人,他们在庭上所说的一切,都不能被诉诽谤。然而,如果这位证人走出了法庭,跑到电视上去指证,他就不能享受特权,而有被诉诽谤的危险了。因此,需要强调的是,证人的“绝对特权”是特指他的法庭证词。
  第三种享受“绝对特权”的人是广播电视从业者。由于他们必须遵守所谓“时间均等”原则——美国联邦通讯法规定,一个电视台如给予或销售一定时长的广告时间,给了一位公职竞选人,它必须给予或销售给其竞争者同样时长的广告时间。这项规定在后面的章节里还会详细介绍——这些竞选人在这些时段内所说的话,广播电视从业者可以概不负责。假如说,一家电视台卖给一位竞选人20分钟的广告时间,在“时间均等”原则下,该电视台必须卖给其对手同样的20分钟广告时间。而这位对手在这20分钟内诽谤他人,电视台是不为此负责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广播电视从业者享受“绝对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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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言 新闻法律是和每个人有关的故事林达
本书作者的话:新闻自由的代价
怀特教授的开场白
第一章 法律程序
——女大学生莎莉的故事
为方便理解各种法律场合,我们需要先对法律程序有个大概的了解。为了听起来不那么枯燥沉闷,我们先来讲个故事,一个女大学生莎莉的故事。是否被采访对象威胁过:你敢发表,我就告你诽谤!
第一节 起源
第二节 上哪里找律师
第三节 肖像使用授权书
第四节 律师可以做什么
第五节 律师费
第六节 起诉
第七节 陪审团和法官
第八节 庭审
第九节 上诉
第十节 美国法院体系

第二章 诽谤
是否被采访对象威胁过:你敢发表,我就告你诽谤!在著名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发生之前,美国诽谤法规定,只要媒体犯了错误,不管这个错误的原因是什么,媒体都应该为此负责。这又称为“严格责任制”。然而,发生于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里,法官首次要求公众人物需要证明媒体有“事实恶意”。本章还讨论了当媒体被诉诽谤时,可用于抗辩的种种理由。
第一节 严格责任制
第二节 事实恶意
第三节 诽谤的抗辩
第四节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第五节 从公职官员到一般百姓

第三章 隐私
在美国,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分为五类,本章将逐一介绍。事实证明,许多隐私案例都起源于不幸事件:报上赫然登出女儿被烧死的尸体照片;被警方救出时几乎全裸的人质;晚间新闻中露出不到一秒的生殖器镜头;根据真人真事改编的电影;造假新闻的《本能》编剧;惨遭轮奸的少女姓名被公开……
第一节 五种隐私侵权行为
第二节 关于隐私侵权的案例

第四章 限制新闻出版
“限制出版几乎总是违宪。”在美国的媒体法律课上,教师总是用大写字母把这句话写在黑板上。因为这是美国人认为他们的媒体法律中,最重要的原则。基于这一点,负责审查淫秽书刊的政府委员会不得不解散;不得阻碍社区小册子的发行,尽管该小册子涉嫌“诽谤”和“侵犯隐私”;还有最最有名的五角大楼文件案……事实上最高法院的意思是,也许有人能有一个足够好的理由限制新闻出版;不过这个案子里的理由不够好,那个案子里的理由也不够好……
第一节 大众传播流程
第二节 限制出版几乎总是违宪
第三节 相关案例

第五章 公平审判与媒体自由
耸人听闻的罪案无疑是媒体的最爱之一。但对罪案长篇累牍的媒体报道,很容易引起公众超越理智的“义愤填膺”,使被告无法得到公正裁决。毕竟,审判者应该是法律,而不是媒体。
把这一章放在“限制新闻出版”后面,是因为有时候,限制的理由也可能是为了公平审判。在这一章里,我们要讨论两种类型的案例:一是由于媒体报道的偏颇,导致被告人被定罪;二是由于法官禁令,影响了媒体对判案的自由报道,而媒体不服上诉。后者中有个最高法院案例“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对斯图亚特”(Nebra Ska Press Association v.Stuart),这既是一个“限制新闻出版”的案例,同时也是一个“公平审判与媒体自由”的案例。如何在新闻自由与公平审判之间取得平衡?最高法院给出的答案是“三要素测试”。
第一节 媒体审判——公平审判与新闻自由的冲突
第二节 “疯狗杀手”与“美国第一模范囚徒”
第三节 史柏德案——大片《亡命天涯》的原型
第四节 对陪审员的预先甄选
第五节 “三要素测试”
第六节 限制记者进入法庭

第六章 新闻人特权
许多读者大概听说过,在美国,记者有权不透露消息来源。这就是所谓“新闻人特权”。尽管如此,记者为保护消息源而入狱的案例仍层出不穷。最高法院裁定,“言论自由”权并不能保护记者的“守密权”,但各州可自行制定保护记者的“庇护法”。
第一节 嘉兰案——新闻人特权与诽谤
第二节 墨菲案与法柏案——新闻人特权与公平审判
第三节 泰勒案——新闻人特权与大陪审团
第四节 布莱兹伯格等三案并裁——最高法院的答案
第五节 纽约州记者庇护法

第七章 广告自由
广告是否享有言论自由?1975年以前,最高法院的答案是“不”。但1975年以后,最高法院逐渐将广告纳入了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内。1980年最高法院提出了“哈德逊测试”,来决定哪些广告可以享有言论自由。但是相对于政治言论,商业言论仍然被认为是仅仅具有“低价值”的言论,它只能得到法院较低程度的保护,一旦商业言论被证明是虚假的、误导的或者是鼓励非法活动的,法院仍将准许政府对其进行限制。
第一节 广告分类
第二节 毕格罗案——一则堕胎广告引起的争议
第三节 药品委员会案——低价药广告会误导消费者吗
第四节 1977年三案并审——房子“待售”与律师广告
第五节 公司是否有言论自由权
第六节 最高法院的答案——“哈德逊测试”
第七节 波多黎各案——政府的胜利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开
在记者采访时,政府是否有权拒绝提供某些信息?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一套法律系统,保证记者能接触到政府档案、政府会议和政府机关。“联邦资讯公开法”开篇就点明:联邦政府拥有的所有档案,都应该向索取它们的任何人公开。索取者无须是美国公民,也没有任何年龄限制。但是,该法案也花了大量篇幅,规定了“涉及国家安全”等九种“例外”情况。
第一节 资讯公开法的诞生
第二节 “九条例外”
第三节 资讯公开法的不足之处及补救措施
第四节 阳光政府法案
第五节 接触政府机关

第九章 电子传媒
有一些法律问题,是电子传媒所独有的。美国人认为,由于电波频道是有限的公众资源,不像印刷传媒那样可以无限生产,因此必须保证电子传媒服务于“公众利益、便利及需要”,而不应成为个人或组织的宣传工具。因此,美国电子传媒必须遵循“时间均等”原则。而“公平原则”的存废之争更远远没有平息。
第一节 电子传媒的特殊性
第二节 媒体使用权
第三节 称总统夫人为“老婊子”的电台老板
——“公平原则”的诞生
第四节 红狮案——都是吹牛惹的祸
第五节 和平理事会案——“公平原则”寿终正寝
……
第十章 版权和商标
第一节 商标
第二节 版权
后记 老板很可能是最能帮助你的人
附录 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道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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