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体特征
失职犯罪侵犯何种客体,原来虽有争论,但分歧不大。近年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建立和健全,争论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失职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该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所在,也是它与其他类型犯罪区别的主要标志;第二种观点认为失职犯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是该犯罪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本质特征;第三种观点认为失职犯罪多数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又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还有观点认为认为失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职务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这反映出失职犯罪所共同指向的社会关系的特征。无论是哪一种职务犯罪,无不包含着其对职务的非公正运用和对国家要求公职人员清正廉洁的破坏。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失职犯罪的客体是“侵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持此认识者认为国家对各种职务行为都有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上,反映了国家的具体要求,而职务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违背国家对各种职务行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破坏了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正如前所述,失职犯罪是公职人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又是代表国家执行政府的职能,其必须遵守国家机关的活动原则和工作纪律,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越雷池一步。国家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唯一宗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也就必然使国家机关的某项职务活动或信誉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带来损失,从而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影响国家职能的实现和政权的巩固,这是失职犯罪的本质所在。换句话说,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凭借国家赋予的职权而实施了某种与职权和罪责要求背离的行为,在客体上都程度不同地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其公正、高效的信誉。虽然失职犯罪在许多情况下也侵犯其他客体,但首要的还是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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