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的基本原则单独做出明确规定。
有学者研究国外的民事强制执行原则,认为目前各国民事执行立法,贯穿于其中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个方面:
1.当事人平等主义与当事人不平等主义
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不设差别的称当事人平等主义;反之,为当事人不平等主义。从总体上看,实行当事人平等主义的国家多一些。
2.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民事执行程序的发动(开始)上,须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当事人进行主义;发动民事执行程序,无须当事人申请,执行机关应依职权进行,为职权进行主义。对于原则上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例外采取职权进行主义的,称为折衷主义。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护孩权的程序,是否实施执行,应尊重债权人的意思。各国民事执行法较普遍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
3.形式审查主义与实质审查主义执行机关对于民事执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具有实质上的审查权,为实质审查主义;仅赋予执行机关形式上的审查,无权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为形式审查主义。各国法律都规定,执行机关不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查,根据审执分立原则,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争议由审判程序解决,执行程序只处理程序上的问题。虽然各国法律赋予执行法官对于执行名义(依据)是否具备法定要件以及执行的标的物是否为债务人所有等事项,具有审查的权限,但仅仅限于形式审查,即审查结果并不具有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如果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发现债权人请求执行的财产确实不是债务人所有,仍应由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以求救济。至于执行程序上实施的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认定及法律判断,则有实质上的审查权,比如债权人对于分配表所载各债权人债权金额的计算及分配的次序声明异议的,执行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其异议不成立,则可裁定驳回。
4.属地主义与普及主义对涉外裁判的执行,各国民事执行的立法原则分为属地主义、普及主义和折衷主义三个原则。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