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辩意见写与不写、写作的详略程度呈现出一个由弱到强的类型化轨迹,这个轨迹也展示出裁判文书表达与审判过程表达之间的内在联系。
1.弱势的复线类型
此种类型出现在改革开放初期,主要表现在刑事判决书结构变迁的第一时期(1979~1992年),主要是片面侧重于法院一方意见在文书上的表达,忽视对控辩双方意见尤其是辩方意见的写作。在这一文书结构类型的背后,起决定作用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此种诉讼模式之下,法官更加主动地出击,扮演了一个积极的裁判者的角色,控辩双方的关系也呈现出明显的失衡现象。2.过渡的复线类型这种类型需要区分案件来说明。第一,民事案件。在民事判决书结构变迁的第一时期(1979~1992年),与同一时期刑事判决书的结构类型并不相同。具体表现是,民事判决书既有对法院意见的写作,也有对诉辩意见的写作。但是在对诉辩意见的写作上,只是在形式上有了这两条线索,诉辩实质的内容表达则很笼统和概括,也没有明确要求在法院意见与诉辩意见之间建立必要的连接,以突出争议焦点。因而属于过渡的结构类型。在民事判决书结构变迁的第二时期(1993年至今),结构类型中的“传统模式”也属于过渡的复线类型,其主要特征与民事判决书第一时期相同,不再赘述。
第二,刑事案件。在刑事判决书结构变迁的第二时期(1993~1999年),不仅明确了对诉辩意见的写作要素,而且要求在判决书上表达法院对诉辩意见的态度。总体来看,形式上的味道更浓一些,因而也归于过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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