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自序
引言
第一章 重复追诉的界定
第一节 刑事追诉的概念
一、刑事追诉概念的内涵
二、刑事追诉概念的外延
第二节 重复追诉的含义及概念之界定
一、重复追诉的含义
二、重复追诉概念之理念基础及界定方案
三、方案设定的理由
四、重复追诉的概念
第三节 重复追诉的分类
一、恶意与非恶意的重复追诉
二、重叠式与连续式重复追诉
三、实体判决确定前与实体判决确定后之重复追诉
四、分割追诉与重合追诉
五、其他种类的重复追诉
第四节 重复追诉与相关概念之关系
一、重复追诉与公诉权滥用之关系
二、重复追诉与双重危险之关系
三、重复追诉与违反既判力规则的再次追诉之关系
第二章 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第一节 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观念的起源及“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古罗马法中的确立
二、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确立及发展
三、“一事不再理”在大陆法系的发展演变
四、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第二节 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诉讼经济价值——刑事诉讼的效益
二、法的安定性价值——秩序
三、人权保障与抑制控方权力滥用的价值——自由
四、正义价值
五、例外的价值分析及原则与例外的价值平衡
第三章 重复追诉的构成
第一节 重叠式重复追诉之构成条件
一、第一次追诉已经开始尚未终结
二、第二次追诉被启动
三、前后两次追诉具有同一性
四、两次追诉导致同一案件诉讼系属的并存
第二节 连续追诉之构成条件
一、两次追诉之一已经终结
二、前(后)诉诉讼系属因实体性裁判或某些程序性裁判的确定而终结
三、第二次追诉已经开始或者并行追诉中的一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四、前后两次追诉系对同一被告人之同一案件的刑事追诉
第三节 诉的竞合与重复追诉之构成
一、民事诉讼与刑事追诉程序的竞合
二、行政责任追究程序与刑事追诉程序的竞合
第四章 追诉的开始和终结
第一节 英美法的危险附着理论
一、“危险”,及“危险附着”的含义
二、危险附着的判定标准
三、美国与其他普通法系国家危险附着标准之比较及评价
四、对英美法系危险终结理论的反思与批判
第二节 两大法系追诉开始与终结制度及其比较
一、英美法系追诉的开始与终结
二、大陆法系追诉的开始和终结
三、两大法系追诉终结制度之比较及结论
第五章 追诉的同一性判断标准
第一节 英美法系同一罪标准及其演变
一、英国同一罪标准的形威和演变
二、美国同一罪标准的发展和演变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同一性判定标准
一、德国的有关学说及判例
二、日本的有关学说及实务界的观点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有关学说
第三节 对英美法系同一罪标准的分析及评价
一、英美法系同一:罪标准之合理性因素
二、美国Blockburger、标准的缺陷,
三、英美现行同一罪标准之比较
第四节 两大法系同一性标准的比较分析
一、两大法系同一性标准之共同特点
二、两大法系同一性标准之不同点
第六章 重复追诉在诉讼程序运行中的表现形式及其规制
第一节 重复追诉在程序中的表现形式
一、开《事诉讼程序中连续追诉的表现形式
二、刑事诉讼程序中重叠追诉的表现形式
三、对学术界有关重复追诉产生环节 的一些观点之质疑
第二节 对重叠式重复追诉的规制
一、对于管辖竞合所致重叠式重复追诉的规制
二、对于向同一法院重复起诉所构成重叠式重复追诉的规制
三、因重叠式重复追诉所生重复判决问题的处理
第三节 对连续式重复追诉的规制
第七章 禁止重复追诉例外规则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例外
一、美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例外
二、英国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之例外及其立法改革
三、英国《年刑事审判法》对“例外”的改革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则之例外
一、大陆法系有关启动再审程序条件的规定
二、关于禁止重叠式重复追诉(二重起诉)之例外
第三节 由两大法系例外制度之比较所得出的结论
一、不宜借鉴英美法系控辩双方上诉权不对称的制度设置
二、不应一律禁止不利再审
三、“新事实、新证据”例外可审慎适用于不利再审的启动
第八章 禁止重复追诉规则在中国的建构及适用
第一节 在我国建立禁止重复追诉规则之必要性
一、我国刑事诉讼理念、制度及司法实践与禁止重复追诉规则存在冲突
二、建立并完善禁止重复追诉制度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第二节 在我国建立禁止重复追诉规则的可行性
一、我国文化传统与禁止重复追诉理念之间存在相融性
二、观念进步为建立和实行禁止重复追诉制度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科技发展有助于克服禁止重复追诉规则的弊端,为其建立和实行提供了切实保障
第三节 我国禁止重复追诉制度的建构模式
第四节 关于我国同一性标准建构及对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建构并完善我国同一性标准的原则性思考
二、起诉事实同一性的判断标准
三、同一性判断标准的实践功能
第五节 关于我国追诉开始、终结制度的设置
一、追诉的开始
二.谴诉的终结
第六节 关于再审制度的改革建议
一、贯彻“诉审分立,审判中立,不告不理”原则,废除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
二、区分有利再审和不利再审,允许但严格限制}不利再宙
三、提高再审审级,规定由原审法院之上一级法院进行再审
四、对于有利再审应贯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实行再审不加刑
五、将再审功能定位于事实纠错,以与纠正法律错误的非常上诉途径相区别
结论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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