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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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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公诉实战典型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精解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3763
  • 作      者:
    董斌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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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斌,男,1972年出生,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助检员,首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学院兼职教授,厦门大学法学院疑难案例研究中心专家成员、厦门大学法学院犯罪预防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研究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等功臣”,福建省优秀公诉人,福建省优秀青年卫士,福建省新长征突击手,福建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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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公诉实战典型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精解》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公诉程序类,根据具体真实的案例介绍了公诉人如何提高甄别收集证据的能力,如何对证据进行分析,如何进行出庭准备,处理好与各类出庭人员的关系等。第二部分是刑法总则类,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自首、立功、追诉时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对单位、个人犯罪问题,正当防卫、犯罪过限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是刑法分则类,对现有热门话题进行探讨,比如对于“六合彩”赌博问题,特情引诱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问题,村委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冲关撞死设卡检查人员,非法从事留学中介如何定性问题等均有涉及。笔者在对每个类案进行分析的同时,对该问题现有的司法状况进行交代,方便读者全面了解。第四部分是附录部分,收录了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流程、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检察员履行职责应注意的问题、公诉工作有关规定等,这些文件的收录,能够方便刚参加公诉的工作人员查阅,快速熟悉公诉工作,也能为对公诉工作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快速熟悉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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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二,鉴定结论。
    司法实践中有时这些书证不能准确反映被告人的真实年龄,有的案件虽经多方收集证据,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根据收集的证据仍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如在广大的农村,婴儿出生往往没有出生证明,一些被告人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有些父母为了孩子参军、入学的方便,将孩子的年龄作相应的更改;有的父母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未按规定报公历的出生日期,而是申报农历的出生日期;一些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规定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况,检察机关以其自报的姓名和年龄起诉到法院的;等等。这些都给年龄认定带来困难。
    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目前很多司法机关采取为被告人进行骨龄鉴定的做法。对于骨龄鉴定结论能够确定被告人年龄的,骨龄鉴定结论就可以作为重要依据。但是,有时骨龄鉴定结论只能测度出一个年龄区间,不能确定被告人的具体年龄,在这种情况下,骨龄鉴定结论就只能作为辅助性的参考证据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作了如下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
    第三,对被告人年龄确实无法查清的,应当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91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答复》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登记的年龄有误,就应当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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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序一:真正的潇洒
序二
前言
第一部分 公诉程序类
1.精神病鉴定如何提起和决定?
2.户籍登记不实的情况下,如何考查被告人实际年龄?
3.如何保护证人?
4.询问证人是否局限三个地点?
5.如何界定被害人提供的证人?
6.证据的关联性如何审查?
7.怎样认定证据的客观性?
8.制作笔录要注意哪些问题?
9.公诉人如何提高甄别、收集证据能力?
10.公诉人如何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11.律师提供的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2.境外案件物品及价值如何鉴定?
13.只有指纹鉴定的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
14.如何正确对待被告人以被刑讯逼供而翻供?
15.公诉人如何进行庭前准备?
16.庭审活动公诉人要注意和应对哪些问题?
17.如何审查卷宗材料并找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部分 刑法总则类
1.公诉实务中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2.携带凶器挑衅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3.被害人明显有过错且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反击行为是否一定是正当防卫?
4.如何判定共同故意伤害案件是否过限?
5.村委会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
6.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如何判定?
7.一般累犯的后罪刑罚以被告人的罪行还是法官判处的刑罚为根据?
8.报警后又继续实施了犯罪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9.亲属报案与送亲属投案怎样界分?
10.在纪检监察部门“两规”或“两指”期间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
11.被动式地帮助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是否属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的立功行为?
12.协助抓获同案犯如何认定?
13.在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能否适用缓刑?
14.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是否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三部分 刑法分则类
1.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并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是定一罪还是数罪?
2.交通肇事后逃跑是否一律认定逃逸?.
3.冲关撞死设卡检查人员如何定性?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货物与物品如何区别?
5.恶意透支话费行为如何定性?
6.诈骗租赁汽车案件如何定性?
7.“六合彩”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与赌博罪如何认定?
8.非法从事留学中l介如何定性?
9.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是否构成犯罪?
10.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追究村委会成员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刑事责任?
11.强奸罪情节恶劣如何认定?
12.非法拘禁而后勒索他人是否属于牵连犯罪?
13.赃款的去向是否影响贪污、职务侵占的定罪?
14.行政裁决不合法是否必然导致国家工作人员失去执行公务的合法性?
15.针对不特定人的伤害行为如何定性?
16.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怎样认定?
17.窝藏包庇的对象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而行为人自认为其已经构成犯罪而予以窝藏包庇的,是否构成犯罪?
18.如何理解和认定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组织行为”?
19.如何理解“被查获的毒品数量”?
20.特情引诱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如何?
21.超越职权挪用国有参股公司资金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22.入了单位“小金库”的款是否属于公款?
23.采取贪污手段侵吞公款用于行贿定一罪还是数罪?
24.如何理解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中“地位”的含义?
25.如何认定徇私枉法罪中的“枉法”?

第四部分 附录
附录一:公诉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流程
附录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检察员履行职责应注意的问题
附录三:公诉工作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几个问题的通知》(1997年1月31日)
《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12月10日)
《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操作规程》(节录)(2009年2月9日)
《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高检诉发〔200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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